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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冒名顶替儿子上班在岗身亡能否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APP出现模拟健康码软件,警方介入调查

2021-01-15 18: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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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01

广东开通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

据广东省人社厅11日消息,为进一步畅通欠薪维权渠道,方便劳动者理性维权,广东省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正式开通。据介绍,劳动者既可以实名登记反映欠薪线索,也可以用匿名方式反映欠薪线索。

02

APP出现模拟健康码软件,警方介入调查

11日,有网友爆料称,有APP应用出现仿造健康码的软件,该软件能根据个人所需,随意生成各地健康码,并切换颜色。信息显示,软件开发者地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12日,杭州市公安局称,经民警核实,该地址为虚假地址。目前该APP已下架,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03

四川一副校长被举报性骚扰猥亵多名学生,一审获刑14年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0年4月,一女士在网上实名举报绵阳东辰国际学校初中部副校长吴某某,在10余年前当班主任时性骚扰多名女学生。2021年1月13日,法院对吴某某猥亵学生案一审宣判,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4年;禁止吴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职业。

04

武汉通报“小学生排队被老师打手心”

近日,一则湖北武汉小学生排队被老师用竹板打手心的视频引发关注。13日,武汉市江汉区教育局通报称,经核实,北湖小学六年级(8)班班主任夏某,因临近期末考试学生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等原因,在教室内对近10名学生进行惩戒。目前,已责成涉事老师停课反省,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

05

四川明确辅警可填写交通违法告知单

据《成都商报》报道,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1日施行。办法明确了辅警的身份及工作性质,并对一些以前未明确的界限予以明确,如赋予辅警填写交通违法告知单、协助驾驶警用交通工具等权限。

说案

父亲冒名顶替儿子上班在岗身亡能否确认劳动关系?法院:驳回!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面对原告的失信行为,法院驳回了“确认李某与某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1

基本案情

家住焦作市马村区的李某已经60多岁。2019年10月的一天,李某听说某保安公司招聘保安,便想应聘当保安为家里挣点钱。可李某早已超出了保安公司要求的年龄范围。于是,李某和儿子小亮合计,由小亮去申请体检,等入职后再由李某代替小亮上班。

小亮申请入职该保安公司,并进行了审查。经体检和政审合格后,保安公司与小亮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工作内容为保安服务,每月工资1600元。劳动合同书签订后,保安公司向小亮发放了工作证。随后,李某就以小亮的名义到保安公司派遣的一所学校当保安。李某每天都在交接登记表上填写小亮的名字并进行打卡,工资也发放到小亮的工资卡里。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同事在交接班时发现李某昏倒在岗位上,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到医院检查后,李某已无生命特征。

李某家属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劳动仲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李某家人遂提起诉讼,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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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家属上诉至焦作中院。焦作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冒名顶替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标准。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主审法官张莉介绍,本案中,保安公司并未招用李某,李某以小亮的名义到保安公司上班亦未征得保安公司的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仅以李某实际提供了劳动这一结果即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用工需求对劳动者进行选择的经营自主权,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允,亦有悖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一裁二审,都驳回了李某家属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法官在释法时提到关键词:诚信。

职场诚信已不再是个陌生的话题。某些用人单位虚假招聘;试用期满便裁人;不支付加班费等,让劳动者“很受伤”。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某些劳动者的不诚信行为频频被单位“吐槽”——简历造假,入职后才发现能力根本不胜任;开假病假条泡病假,甚至“闪辞”后恶意起诉,玩起“职业劳务碰瓷”……这些都给职场环境笼罩上一层“雾霾”。

去年11月,湖北襄阳中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中,同样涉及职场诚信问题。该案中,员工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惊人秘密”。

来看这起案件↓

12年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2次,原来是……

2018年4月初,张某到襄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2月22日,张某离开某保安公司。张某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00元。某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时,襄阳中院查明,张某到某保安公司工作时,为继续享受低保待遇,主动提出要求某保安公司将工资打入其弟弟银行卡中。在此情形下,某保安公司也不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

襄阳中院还查明,张某自2008年以来,频繁在襄阳市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就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频率达每年一次,有的年份甚至达到两次。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来,张某累计在襄阳市辖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12起(包括本案在内)。

襄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某保安公司无违反约定的行为,也无其他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张某自动离职,然后以某保安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信原则。

在该案判决中法院指出,从已经查明张某涉诉的事实看,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保障,而是为了获得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以外,诸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额外利益”,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自然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一周关键词

工伤赔偿最大难点是劳动关系难确定

外卖员说

“可能和大家讨论的不一样,我和我周围大部分快递员都不太在意工伤保险。我们最在意的是一单能挣多少?今天能挣多少?因为没有发生的事情对我们来说太遥远了。”

“我的一个兄弟被平台拉黑了,他干了三年的外卖员,说不让干就不让干了,可是他已经习惯当外卖员,于是用别人账号注册,继续跑单,上个月他出车祸差点被截肢,治疗花了20万元,保险不给赔。”

“我们连职业保障都没有,工伤保障更不敢奢求。”

43岁的饿了么骑手韩某伟在配送了33单外卖后,倒在了第34单外卖配送途中。一时间,外卖员、快递员等从业者的工伤保障问题再次引发热议。而不久前在一场关于非正规就业工伤保障问题研讨会上,外卖员对于工伤保障“不敢奢求”的态度,更是引人深思。

据北京义联发起的《北京地区网约配送员职业伤害调查报告(2020)》调查显示,外卖骑手在与平台签约时根本不知道合约内容,不了解合约性质。关于工伤保险,只有平台给报的意外险,发生事故时平台不会赔偿,而意外险发挥的实际作用十分有限,骑手对理赔条款的规则不理解,许多情况下骑手根本无法获得损失赔偿。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只有与特定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而非正规就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因为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导致这一群体不能纳入现有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体系。

专家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认为,直接将非正规就业者纳入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中,会打破《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边界,没办法完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种类和发展趋势。应该根据职业风险建立有针对性的、具体行业的一个个小的职业保障制度,比如针对外卖配送的职业风险就可以制定专门的职业保障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处杨榕表示,人社部关于对新业态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险工作一直在进展之中,并分析比较了将新业态群体纳入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和为新业态群体新工伤保险制度这两种做法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提出在进行抉择时应当考虑该群体的实际需求和意愿。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翁仁木建议,新业态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应当在借鉴地方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并落实平台和代理商的职业保障责任。

法问

部门没了,解除合同就不用给补偿金吗

读者来信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编辑您好:

2008年1月,我入职现在的公司,一直很稳定,企业经济效益也特别好。今年,公司领导开会说,因业务发展需要,要把我所在的部门单独分立出来,成立一个新公司,但我不想去新公司,还想继续留在现在的公司。

对此,公司领导表示,我必须去新公司,因为我原有的岗位和业务内容都已经转由新公司做,原公司已经调整了经营范围。如果我不同意,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这让我很苦恼。

请问,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长春 王先生

为您释疑

王先生您好!

《劳动法》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协议内容,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了合同解除的规定。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来看,公司的确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经营范围,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的公司应当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对的,应当根据此条规定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王雨琦

原标题:《父亲冒名顶替儿子上班在岗身亡能否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APP出现模拟健康码软件,警方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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