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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节日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通告

2021-01-15 16: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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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元宵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防火,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及易燃易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全区营造安全、文明、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宁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旺火及点放孔明灯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销售点放孔明灯、禁止点旺火、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燃区域范围为:工农路以西、团结大街以南、怀远路以东、满达街以北。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在全区范围内销售和点放孔明灯,严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点旺火,严禁在建城区外的易燃易爆场所周围和可燃物堆垛附近点旺火。严禁在白泉山、老虎山、卧龙山、霸王河和公园、广场、绿地、景观带等区域,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重要仓库、输变电设施、交通要道、十字路口和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居民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划定燃放区域和范围,居民必须在指定地点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沿街商业网点点旺火,严禁点放孔明灯。房管、应急、公安、城管、消防、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强化居民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提高居民遵章守法和自我防范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城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销售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危害,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1年1月15日

来源 / 集宁区人民政府

原标题:《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节日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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