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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围观!这些优秀司法建议你看过了吗?

2021-01-15 18: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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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四川高院从全省1489件司法建议中,通过专家评选最终确定了10件2019-2020年度优秀司法建议,《荥经县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问题的司法建议》位列其中。

Now,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荥经县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问题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荥经县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有序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物资保障,关系到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和世界经济稳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渡过疫情难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发展总体战,荥经县人民法院积极作为,通过走访调研县内10余家企业,有针对性的梳理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疫情期间企业规范履行合同的监督,指导企业认真阅读和掌握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合同,应及时通知交易相对方,说明影响正常履约的情况,同时注意收集对合同履行有实质影响的证据;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努力降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带来的损失;具备履约条件时,应及时复工复产,继续履约。

二是加强疫情期间职工权利保障。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大对疫情期间企业职工权利保障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尽量采取远程办公方式,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应主动与职工协商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休假,安排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复工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不得在此期间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三是协调联动各方做好疫情防控。建议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应当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企业应当引导、教育职工不造谣不传谣,不隐瞒疫情,采取隔离措施等;如职工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效果

荥经县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县政府认真研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积极与法院对接,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法律服务,积极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荥经县经科局、经商局、劳动人事局等部门,根据该司法建议,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复工、复产企业开展了政策和法律帮扶,多措并举,实现21件因疫情产生的涉企矛盾纠纷在诉讼前端化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同时,荥经县人民法院与荥经县相关部门建立了服务企业的联席会议机制,融合各部门、单位的资源优势及辐射能力,实现信息等资源的最大化集聚,为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下企业生存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荥经县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劳动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实施细则》,促进涉企劳动纠纷快速有效化解。

看到这里

小编不得不给各位小主通报一下

前期雅安中院评选了

2020年度“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除了《荥经县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问题的司法建议》

还有另外5件优秀司法建议需要给大家安利一下

速来围观↓↓↓↓↓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社区证明材料出具程序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办事处

建议背景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巨大,给无数家庭带来痛苦,我国一直保持打击毒品犯罪案件高压态势。雅安中院在审理被告人赵某等4人毒品犯罪案件期间,赵某的母亲杨某某向法院提交系由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石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赵某于2020年2月5日在家生育一子”等内容,并有社区工作人员签字属实后加盖居委会印章,若《证明》内容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在2020年2月5日生育子女一事无证据支撑,其母亲杨某某取得该《证明》的目的涉嫌帮助赵某逃避刑罚的执行,该《证明》内容实为虚假。石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在未经核实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出具《证明》,严重损害社区证明材料的公信力,严重干扰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

为规范社区出具证明材料,提高社区证明材料的公信力,确保审判工作有序开展,防范此类事件再发生,雅安中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不规范、随意性较强等问题,向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办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加强法治教育。社区居委会系城镇居民自治组织,承担着社区管理和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办理有关公共事务的职责,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并可能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任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均应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建议你办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加强对辖区基层组织法治教育,树牢法治理念,起好学法、守法、用法的带头作用。

二是加强工作管理。严管即是厚爱,严格加强管理是防止工作疏漏的有效途径,是对基层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针对本案中反映出印章使用不规范、随意性较强的问题,建议你办建立和完善对辖区基层组织的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做到专人管理、规范使用。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社区居民委员等基层组织干部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你办加强辖区基层干部工作责任心的培养,在选人用人的过程中把好基层干部素质关。

建议效果

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办签收该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安排街道纪工委开展调查,对事情经过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司法建议规定期间内向本院作出正式复函,反馈调查结果和改进措:一是该街道办纪工委依据《中共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党纪立案;二是该街道办加强干部及公章管理,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该司法建议对严格规范社区证明材料出具程序有积极的警示教育示范作用,有利于降低此类不实证据材料对司法审判程序的干扰。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采矿行业整治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背景

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个演变过程,由黑恶势力团伙逐渐发展壮大为黑社会犯罪性质组织,在此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撑。获取资金的渠道有很多,其中就包括通过非法采矿进行敛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发现,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申某某、张某某等人从某建设公司伍某处承包了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顺路村安置房项目土石方挖运工程,申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明知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工地内采挖的砂石销售获利114.4万元。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反映出被告人不清楚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采挖出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也不清楚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更不知采挖后销售的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采挖过程中也无相关部门或人员出面制止,在大兴当地已形成了一种惯例。

目前,雅安市雨城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工地数量众多,为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规范社区出具证明材料,提高社区证明材料的公信力,确保审判工作有序开展,防范此类事件再发生,雅安中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不规范、随意性较强等问题,向雅安市雨城区青江街道办提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对房地产开发承建单位及其人员开展建筑工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连砂石并销售牟利的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预防该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采矿行业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连砂石并销售牟利的行政日常监管,避免黑恶势力团伙将非法采矿所得违法收入,作为其发展壮大的重要经济来源,防止其逐步演变为黑社会犯罪集团。

建议效果

雅安市雨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正式复函。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建筑工地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连砂石行为,现市政府已研究并出台了《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砂石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二是成立了雅安市砂石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区的砂石管理工作。雅安市砂石管理办公室也印发了《雨城区中心城区河道外砂石管理相关配套制度》,细化了管理措施,完善了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中心城区砂石资源管理。现中心城区范围内非河道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均由市交建集团和蜀天新城公司统一接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砂石管理秩序,市、区政府近年多次开展砂石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打击砂石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1月,雨城区委、区政府再次安排部署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区在建项目、砂石矿山、加工企业、销售点、堆放点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私挖滥采、无证生产经营、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行动中,通过乡镇召开会议、悬挂横幅、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宣传,使辖区内广大群众、建设项目业主、矿山企业和加工堆放场业主了解了“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开采”等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

名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监管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同时,村级建制调整改革的落地,也给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对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某某诉雅安市名山区蔡坪村某村民小组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发现涉案土地产权实为该村民小组所有,高某某不是该村民小组的组织成员,而是属于该村另一村民小组村民,其私自侵占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耕种多年,由于该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疏于管理,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该村民小组权益受损,为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切实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镇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各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所属财产的管理,对权益受损或被非法侵占的,应及时主张权利。

二是排查财产状况。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对有争议的财产,要及时进行处理,尽量让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依法处理失职行为。对基层干部在履行公有财产管理过程中的失职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建议效果

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对该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并及时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正式复函,反馈改进情况:一是制定了《雅安山区百丈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与经营,严格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要求各村(社区)遵照要求,严格执行;二是对辖区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状况进行摸排,确保集体经济不受侵害;三是加强干部管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对公有财产管理过程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严厉惩处。

石棉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为辖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石棉县回隆镇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黑恶势力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危及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年来,雅安市为打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采取了系列举措,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存在,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雷某某、曹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中, 发现在四川石棉工业园区中的受害企业寻求当地政府及村组出面帮助解决雷某某、曹某等驾驶大货车恶意堵厂和强行排除外来车辆参与园区运输业务的问题时,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以“园区的运输业务尽量留给当地的运输队伍”为由进行协调后,以雷某某为首的联合车队最终多次违法取得了运输业务。且在前述协调过程中,发现有个别村干部存在收取“协调费”的行为。

为切实加强对四川石棉工业园区内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创造石棉县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为石棉县民营经济保驾护航,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协调园区各类纠纷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犯罪苗头,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作报警处理。

二是加强廉政教育。以基层治理为契机,加大村级廉政文化建设,加强村“两委”干部及相关公职人员廉政教育,为辖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是加大民营企业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参与园区各类纠纷调处,为园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建议效果

石棉县回隆镇人民政府收悉石棉县法院司法建议后,通过领导班子传阅建议书、镇党委会专题学习以及7月8日召开镇村会议认真学习传达等方式,对全体镇村干部进行了警示教育。同时,该镇对照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在全镇范围内深入排查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加强警示整改,严禁镇村组干部私自参与协调,且收取“协调费”的村干部已移交石棉县纪委立案查处。下一步,该镇将进一步为辖区内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对违法、犯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

天全县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查处私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境内乌木处置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背景

乌木,学名“阴沉木”,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在缺氧、高压状态和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上千万年炭化过程所形成。因其极为难得且不可再生,不少人受利益驱使采挖乌木并予以出售,近年在我县老场乡、仁义乡等已陆续发掘出若干乌木,采挖时动辄使用大型挖掘机具,导致耕地严重毁坏或者种植条件极剧恶化。

天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贾某某、舒某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以及杨某某、张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中,发现该县乡村大量存在采挖乌木破坏耕地的现象。为保护该县耕地和种植条件,规范境内乌木处置,天全县人民法院向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是研究发布相关通告。2013年到2014年间,名山区政府相继发布《严禁私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的通告》、《雅安市名山区乌木处置办法》,对境内发生的发掘乌木事件后续工作起到了较好的规范、指导作用。为确保对乌木的发掘和处置有制度可依循,我县可借鉴名山区政府已落地见效做法,研究发布禁止私挖滥采破坏自然资源相关通告。

二是构建联合执法机制。由贵局牵头成立联合执法队,县林业局、公安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县重要耕地、林地、河道等进行勘察及附近走访,如有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有采挖乌木破坏耕地、林地、河道及其自然条件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私挖滥采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应纳入贵局日常宣传重点,并利用对耕地、林地、河道等进行勘察、走访之机,向当地村民传达私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引导树立生态平衡和良性循环观念;公布线索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共同监督。

建议效果

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结合当前自然资源系统整治行业乱象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挖乌木破坏耕地行为,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正式函复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采挖乌木。

二是强化日常动态巡查。完善动态巡查工作常态化机制,重点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台账,详细登记巡查情况,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 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基层组织力量,确保违法行为真正发现得了、制止得住、查处得快。

三是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结合正在开展的行业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把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头,坚决制止非法采挖乌木行为,从源头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非法采挖乌木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一律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一旦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扫黑办、公安机关。

文|研究室

原标题:《速来围观!这些优秀司法建议你看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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