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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护航公乘安全

2021-01-15 16: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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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回放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义乘坐68路区间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省人才市场与中宣街中间站牌处时,因乘坐过站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出言辱骂,随后在车辆行进过程中,不顾车上乘客阻拦,从下车门冲向驾驶位,撕扯、拉拽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妨害其安全驾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车内乘车人员、道路上车辆及街边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另查明,被告人金某义已与涉案公交车驾驶员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法槌敲定

南岗区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义在晚高峰时段,在载满乘客的公交车上,因其乘车过站未能下车而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执,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被告人金某义拉扯并殴打驾驶员,妨害其安全驾驶,致使车上乘客、当时路上其他车辆及路上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金某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刑法》第114条规定,防火、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意见》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法官提醒

我国每天约有2.5亿人使用公交车出行,任何一个公共安全事故都是这个社会所不能承受之重。法官再次给广大群众敲响警钟:遵守规则即尊重生命,遵守法律才能享受自由,让我们人人都当守法者,人人都做监督人。“因为一个人错过了一个站,导致一车人断送了一生”的悲剧绝不能重演,广大群众如果遭遇到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请采取正确措施果断制止并及时报警。

原标题:《用法律护航公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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