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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七大典型案例
2021-01-15 17: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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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下午,山东高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方案和民法典相关七大典型案例。东营区法院审理的胜利某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
该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以提起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也规定了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解除纠纷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8日,原告胜利某公司与被告东营某公司签订《抵房协议》,协议约定,东营某公司共欠胜利某公司货款3240990元,东营某公司用自有五套房屋作价抵偿上述货款;若因东营某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则视为双方未完成以房抵债事宜,胜利某公司恢复对东营某公司享有的相应数额债权。协议签订至今,东营某公司未交付胜利某公司上述房产,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胜利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抵房协议》,东营某公司支付胜利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胜利某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经查,东营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案涉《抵房协议》自此解除,但协议解除不等同于胜利某公司自此才有权恢复原债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据此,东营区法院支持了胜利某公司确认协议解除、支付货款和部分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标题:《东营区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七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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