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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

2021-01-15 18: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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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21年1月18日上午9时

开庭地点: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第二法庭

案号:(2020)苏0724行初29号、(2020)苏0724行初30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蒯舒

人民陪审员:周立伟、马兆春

当事人:

1、(2020)苏0724行初30号

原告:连云港市万兴达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昌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左皓文

被告: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2、(2020)苏0724行初29号

原告:左皓文

被告: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案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认为:

(一)万兴达公司的废金属、废塑料拆解加工项目于2013年5月29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批复,项目于2014年11月17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核准生产,核准生产量为废金属30000吨,废塑料10000吨。项目投入生产后,万兴达公司对生产布局进行局部调整,增加废水过滤、滤网处理设备,以上布局调整和增加设备于2016年4月、2017年4月经连云港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同意,之外万兴达公司没有增加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没有改变。

(二)2013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包含废金属加工项目,并且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万兴达公司认为不需要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此万兴达公司是没有过错的。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也不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政策。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连环行罚字〔2020〕1号、连环行罚字〔20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标题:《开庭公告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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