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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落槌!两货车相撞保险公司咋赔?

2021-01-15 19: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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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件,这也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本案原告系天津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被告是云南省昭通市李某和昭通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

案件详情

原告诉称:

2018年12月23日凌晨,案外人冯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68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系案外人郑某)沿渝昆高速行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云A***K9轻型货车相撞。事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该事故由冯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西

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冯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原告A公司投保了一份商业险。2019年6月18日,经过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调解,A公司赔付了冀A***68车主郑某210000元,并已执行完毕。

原告称,在上述案件中,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驾驶车辆在B公司投保,因此A公司向车主郑某支付赔偿金,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遂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向二被告请求赔偿。

西

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庭审进行时

我方于2019年6月一次性向郑某赔付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0000元,由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

原告申请的相应损失应该由B公司承担。

我方对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没有异议,但是我方不认可车辆冀A***68的损失金额,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云A***K9号车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A公司保险金2000元,在云A***K9号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A公司保险金6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众对于民主法治、人格尊严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障等等都提出了更多需求。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所包含的1260条法条的核心是对人民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民法典》的施行也必将有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将公序良俗、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通过富有时代气息的规则将之沉淀成为我们内心的价值准则,在我们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损害时,民法典就是我们的维权“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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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民三庭

编辑制作: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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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 | 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落槌!两货车相撞保险公司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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