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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间借贷(3)丨涉传销投资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2021-01-15 19: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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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涉传销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方某等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5月,曹某某由王某某、高某某发展参加了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梦秦皇岛培训基地”传销项目。回南通后,曹某某组建团队发展下线,方某等人于2018年8、9月份分别向曹某某交纳会费43500元,或者按该金额倍数交纳。其中部分人员与曹某某一起到秦皇岛参加过项目活动,也有部分人员获得过返还的收益款。2018年11月,曹某某未能按项目规则取得“出局”奖励180万元,发现受骗,而下线会员亦开始向其要款,要求出具欠条,曹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9年1月对曹某某举报的传销活动案件予以立案,并向秦皇岛市公安局移送了案件线索,后于2019年12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此案。撤销案件主要原因为涉案人数28人,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曹某某就欠款向方某等人分别出具了借条,在审理过程中陈述系在秦皇岛某宾馆内被逼出具。

处理结果:方某等人依据曹某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以案涉纠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期间,公安机关撤销立案,但本院仍然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裁判理由: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案涉款项交付事实根据曹某某陈述符合上述传销定义。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的机制,并明确了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依照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都应当对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对传销行为予以认定。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复函指出:“依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院〔1998〕38号通知精神,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既然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已经明确了传销活动的处理由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即不应受理,这一方面体现了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精神,同时也表明法律和司法本身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揽一切,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对于一些社会上大范围的特殊纠纷,由政府部门负责出面处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故虽然公安机关对本案纠纷撤销立案,但仍应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认定,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南通中院对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予以维持。

【案件启示】

传销活动不是一种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活动不是正常健康的商品交易行为,许多参与者先是受骗者,后又变成骗人者。投资者对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违法性应当有所认知,传销关系在取缔和禁止之列,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参与传销活动将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回财产损失。

(来源:市中院民五庭 韩兴娟)

原标题:《以案释法•民间借贷(3)丨涉传销投资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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