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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景泰县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相关程序调整的公告

2021-01-16 0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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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设立离婚冷静期

婚姻登记程序调整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规定,婚姻登记相关程序发生了变化,现就调整后的办理程序予以公告,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婚姻登记处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处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男女双方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应当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户口簿“婚姻状况”应改为已婚,如不一致的,应当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集体户口须提供本人页原件和首页原件或加盖保管单位公章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者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3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近期免冠2寸单人照片各2张,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30天计算的问题说明

1、冷静期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一天是冷静期的最后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登记期为30天。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还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之后工作日内都可以受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如超过30天要办理的,需重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复印件)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将原件存档。

1、如果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和本人现在的户口、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结婚证由原发证机关错误填写造成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到原发证机关补领结婚证或提交盖章的正确的结婚档案复印件。

2、离婚登记从申请到发证,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受理。建议办理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从申请受理至办理完毕这段时间内,尽量不要进行户口迁移及身份证信息变更,户口迁移后会影响离婚登记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减少离婚案例中的“激情离婚”、“冲动离婚”,景泰县民政局联合县妇联共同打造了“汇聚幸福·和合之家”(地点:民政局一楼),有专业团队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服务。有意愿申请离婚或者有关婚姻家庭咨询的群众,请选择工作日中的周二、周四、周五前来咨询和调解。

5、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元旦春节暨冬春季期间,避免人员扎堆,婚姻登记继续实行预约登记,限量办理,办理完毕立即离开;登记期间全程佩戴口罩,请群众自觉佩戴口罩。

来源景泰民政

原标题:《【共同关注】景泰县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相关程序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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