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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法院工作动态

2021-01-17 0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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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区 法 院 工 作 动 态

牡丹区人民法院

驻足回望,扬帆起航 ——牡丹区法院召开2020年度总结表彰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去年的工作,精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的重点工作任务,1月15日下午,牡丹区法院召开2020年度总结表彰会。

会议由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卫国主持,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勇作重要讲话。

会上,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洪涛同志宣读了院2020年《关于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报》,并对获得院2020年度“十佳工作标兵”称号的同志进行颁奖。各先进典型部门代表进行了发言,同时各分管院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进行了总结点评。

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卫国针对2021年的具体工作做了几点安排部署。

杜勇院长从七个方面总结了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对近期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杜勇院长指出,2020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离上级工作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审判质效存在明显短板,个别执法办案核心指标不太理想。对上述问题短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逐项对照分析,即知即改,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杜勇院长要求,全院要强化政治意识,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强化大局意识,对标对表上级法院、区委工作部署,把服务中心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贯彻到审判执行工作中,提升服务大局实效。要强化问题意识,梳理工作短板,切实整改落实到位。要强化担当意识,牢记使命职责,自觉转变作风,锚定审判执行、智慧法院建设等重点工作一抓到底。抓好审判监督管理,推进均衡结案,提升审判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杜勇院长强调,在疫情防控新形势下,要继续认真参与联防联控,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持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的良好势头。2021年已起航,各项工作任务开启,全院上下要坚持人民至上,站稳群众立场,多解民生之忧,多谋民生之利,努力追求多元解纷、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推动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单县人民法院

单县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1月7日,单县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系单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案情速览

2015年,被告沙某某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孙某某借款9万元,并为原告孙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几经催要,被告沙某某拒不偿还。2020年11月17日,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8日,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出示了借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被告沙某某违约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该案虽于2020年诉至本院,但《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第二条第一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修订生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被告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90 000元及诉后利息。

法条链接

1、本案的涉案借款本金90 000元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沙某某为原告孙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玖万元”,结合证人证言和原告陈述,对涉案借款本金90 000元予以认定。

2、《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对本案的诉后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修订生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涉案借款合同于2015年2月15日成立,而原告孙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至本院,就其主张的诉后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巨野县人民法院

巨野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一审宣判

2021年1月6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据了解,该案件系巨野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生意合作关系,被告经常向原告提供货物,截止2015年5月10日,原告共欠被告货款43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后,于2015年5月17日、2015年6月1日,通过银行汇款分别向被告归还货款7000元、10000元。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将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原告归还货款43000元。在法院调解时,由于原告当时未能提供7000元的转账凭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货款33000元。原告履行货款后,又找到了7000元的货款转账凭据,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履行的7000元货款,被告以已经将货物交付给原告为由,拒绝归还该笔货款,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自己收到货款后的第二天就将货物派人送到原告处,具体时间及送货人却记不清了。通过对被告丈夫吴某某询问得知,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最后一次供货,双方结算原告共欠被告货款43000元之后就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关系。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最后交易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自此双方再无任何交易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7000元货款时间为2015年5月17日,被告以已将货物送达到原告处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为此原告拒不归还7000元货款,没有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7000元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7000元。

郓城县人民法院

许学同法官荣获2020年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对全国259名先进个人予以表扬。其中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许学同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这不仅是许学同个人的荣誉,更是郓城县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成果。

忠诚履职,浩然正气

一个合格的法官,不仅仅是多办案、办好案,最关键的一条,是能顶住金钱的诱惑、权势的压力,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许学同作为一名法官,他深知,法官的权威不仅来自法律所授予的权力,更来自法官自身人格力量的支撑。如在审理任某诉巨野县营里镇人民政府窑场承包合同赔偿一案中,因任某在巨野县进行了多年诉讼,社会影响较大,许学同“身正不怕影子斜”,顶住缠访压力,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严格依法判处,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以实际行动维护了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面对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他始终以不变应万变,用他的话说:“任你妙计千万条,我只把握一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敢碰硬骨头,勤勉创佳绩

面对责任,他默默坚守;面对大案、难案、“骨头案”,他勇挑重担,虽没有豪言壮语,但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破产重整案件往往牵扯人数众多,且关乎众多家庭生活,不仅审理过程复杂,稍有不慎还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难度很大,对此,许学同不畏困难,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如在审理郓城县某酒厂宣告破产案件中,许学同决定亲自办理。为了能尽快处理好这起案件,他连续十多个日夜吃住在办公室。累了,在沙发上躺一躺;饿了,吃包方便面。就这样,许学同翻阅了上百本卷宗,写了十万多字的阅卷笔录,不肯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遗漏任何一个瑕疵,深入剖析了案件内容。由于该酒厂倒闭得太过突然,数百名工人失业,失业的工人们急切期望得到一个说法。为稳定工人情绪,许学同在该酒厂亲自设立了办公地点,并不厌其烦地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现状及破产的意义。工作最忙碌的一段时间,甚至两个星期没进家门。他的耐心和工作态度感动了酒厂的工人们,工人们开始自愿帮助许学同进行取证调查,忙碌的时候,一些工人甚至主动为许学同带午饭。经过半年多的审理,2009年初,该酒厂倒闭案宣告审结,工人们也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勤于学习、砥砺前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是许学同所一直坚持的,为了办好案子,

许学同不断更新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利用业余时间在网上充实自己,在案例中总结经验,因为他知道,只有不断地充实自我,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才能让自己无愧于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长期的钻研学习,练就了其出众的业务能力,其所撰写的判决文书逻辑严谨审慎,说理清楚充分,分别在全市法院裁判文书评比中分获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一篇保险合同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采用,并作为教学案例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2019年主持成立“郓城县振兴实体经济法律赋能服务中心”,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助力县域新旧动能转换,营创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千锤百炼,只为浩然正气;满腔热血,尽洒无限青春”。做一名法官,许学同发扬为民服务孺子牛,创新发展拓荒牛,艰苦奋斗老黄牛的精神,,始终牢记人民法官职责,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用实际行动兑现着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庄严承诺。

法官档案

姓名:许学同

出生年月:1965年3月

党派:中共党员

职务: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荣誉:多次荣立个人二、三等功, 2009年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市优秀法官称号, 2016年被授予菏泽市五一劳动奖章, 2018年被评为“全省法院先进个人”。2019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2020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他所在的审判庭多次被市法院评为“全市人民满意的好法庭”,2006年他所在的民二庭被授予集体三等功,2007年获“青年文明号”称号,2008年被授予集体二等功。他所在的党支部多次被评为“优秀党支部”。

鄄城县人民法院

王雷院长深入富春、彭楼法庭调研

1月13日,鄄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雷先后深入到富春法庭、彭楼法庭开展调研。在富春、彭楼法庭,王雷院长与法庭负责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进行了座谈。王雷院长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开好局,迈好步,为全年工作打好基础。今年要针对办案质效指标,尤其是案件发改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办案周期等指标要提前谋好局,布好篇,迈好步,争取全年工作主动权。 二是要坚持“三个转变”,推动法院工作向前发展。一要转理念。法院是业务机关,但首先是政治机关。法院要坚定不移讲政治,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一次办好”为目标,深化好“一次办好”改革。二要转模式。要结合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等,推动办案模式从笔墨时代到信息化时代的转变。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大量矛盾在诉前化解。三要转作风。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要坚持一流标准,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工作向前发展。三是要落实好“三个规定”,维护好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各部门要指派专人按要求每月如实填报,确保司法公正、人员廉洁。四是要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处在这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前沿。昨日湖南高院一女法官因拒绝为同乡好友“说情打招呼”遭其打击报复,遇害身亡,令人痛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及时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要及时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做好研判,做好预案。

原标题:《县区法院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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