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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200万是为婚姻“上锁”还是“加注”?

2021-01-18 16: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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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丈夫出轨,给妻子签下婚姻协议书约定给予妻子200万元。后双方离婚,丈夫却反悔不愿给付,女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女方的诉请依法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2007年11月,殷某与邓某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2017年9月,殷某发现邓某婚内与其他异性同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挽救婚姻,2018年9月,殷某、邓某共同前往第三人殷某某处,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载明“邓某付女方(殷某)贰佰万元整”。第三人殷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2月,殷某与邓某离婚。

2020年8月,殷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邓某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案件审理】

庭审中,邓某辩称,婚姻协议书是2018年9月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但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在2019年4月21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故该协议不能生效。

肥东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殷某人民币200万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上诉期间当事人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在此案判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部分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该种约定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邓某辩称“该份协议是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而签订的,因双方最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首先,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只字未提“离婚”;其次,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签订协议是为增加殷某在婚姻中的安全感,挽救夫妻感情,而非协议离婚,因此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不属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综上,殷某要求邓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20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案例延伸】

当下,夫妻之间以保持相互忠诚、关爱等伦理与情感理想状态作为标的的协议及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等诸多形式的协议已不再罕见。那么,对夫妻双方来说,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好财产风险防范策略便显得尤为重要。对法官来说,如何认定此类协议的效率则是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核心和焦点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忠诚协议中“违约责任”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强制力存在不少争议。

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协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end

原标题:《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200万是为婚姻“上锁”还是“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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