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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全市首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口法院宣判
2020年1月14日上午,江口县人民法院梵净山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滥发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或者超出采伐范围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共计滥伐林木88.792立方米。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愿意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下修复林业生态。
本院经审理,当庭作出裁判,以被告人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缴赃款人民币28,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某某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按照石阡县林业局制定的《滥伐林木案件补值复绿实施方案》在位于石阡县五德镇京州社区S203省道旁原地补值树木,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完成生态修复,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逾期未履行的,应承担代为修复的费用。
庭审现场
江口县人民法院梵净环保法庭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与环境保护、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多元审判模式,将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效衔接。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我市审结宣判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彰显了司法捍卫生态文明的坚定决心。
原标题:《民法典实施后全市首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口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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