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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之婚姻里的那些事儿( 二)

2021-01-19 15: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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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自古婚姻家庭的和睦就是国家安定和社会和谐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在《婚姻法》及《收养法》的基础上修改并新增了相关规定。下面小编就其中热议的五个问题逐一与大家一起探讨。

热议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链接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普法要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极大争议,本次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1. 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表现为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事后追认包括出具还款承诺书等书面形式,也包括电话等口头追认。

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只有一方签字,但举债的目的是为家庭日常生活,基于夫妻对日常家事具有平等的决定权,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参照每个家庭的生活状况和习惯综合认定,比如抚养费、赡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等。

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举证予以推翻。

以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

【法官提醒】现实中,一旦涉诉,债权人对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债权人在给债务人出借款项时就应做好防范准备,必须要考察清楚债务人的家庭婚姻情况及清偿能力,明确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对于已婚人士的借款,最好督促夫妻二人共同签字,也要注意当下保留相关证据。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民法典》新增之婚姻里的那些事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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