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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跑路”老板被判刑!

2021-01-19 18: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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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向尚未获得劳动报酬的被害人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536165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于2017年4月至9月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承包某学校水磨石工程期间,拖欠姚某、韩某等35名施工人员工资合计人民币536165元。2018年2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潜逃,与施工人员断绝联系,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资。2018年9月份,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郭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整改,但被告人郭某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12月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案中,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温馨提示

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也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劳动,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遭遇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1.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2.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4.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考勤表、签到表等)、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

文字:韩春艳

原标题:《【以案释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跑路”老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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