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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另起炉灶”,也要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原创 鼓小助 鼓楼法院
竞业限制是劳动法赋予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商业机密,并降低员工离职倒戈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那么,当公司个别股东选择退出公司“另起炉灶”,与原公司暗中同业竞争,股东是否也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股东“另起炉灶”,遭索赔10万元!
谢某、王某、肖某三人壮志满满,于2019年3月共同创下了A健身服务公司,但好景不长,公司成立后不久,股东之一的肖某突然提出要退出公司。经股东商议同意肖某退出公司,其全部股权作价6万元转让给谢某。
2019年8月,三名股东召开股东会,约定股东退出后不得在附近5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类型经营场所或任职,违约则赔偿公司10万元,并在会议中通过的《A健身服务公司股东会决定章程修正案》中签名。
可当股东谢某支付完毕股权受让款后,肖某却在同一楼宇登记设立了B健身服务公司,A健身服务公司认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2019年8月股东会决议约定内容,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故将肖某诉至法院。
原告A健身服务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肖某辩称
案涉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决议中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有损失产生,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了解了案件详情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本案争议焦点
一、案涉《A健身服务公司股东会决定章程修正案》是否对被告肖某适用;二、被告肖某的行为有无违反相关竞业限制约定条款。
01
争议焦点一
被告肖某认可其签名的真实性,但认为当天并未召开股东会,对章程修正案的内容不予认可,对此,肖某未能就其所签文书签名页的内容予以举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名页的文本内容被替换的相关证据,故对肖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肖某应当遵守“股东退出后不得在附近5公里范围内设立同类型经营场所或任职,违约赔偿公司10万元”的约定。
02
争议焦点二
经法院审查,双方在健身服务等方面存在重合,且两公司的经营地址位于同一楼宇,肖某虽提供了变更登记证明,但其之前担任B健身服务公司执行(常务)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关于A健身服务公司主张被告赔偿10万元,对竞业行为的影响,认定肖某应按双方约定赔偿A健身服务公司40000元,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A健身服务公司4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A健身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关于审查股东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仅要对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还要审查如经营地址等其他因素。本案中,被告肖某在已签署章程修正案的前提下,仍在同一楼宇经营了一家同类型公司,对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
鼓楼法院以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为出发点,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对竞业行为的影响等进行判决,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主审法官:徐小菲
【劳动者权益保护】离职后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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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股东“另起炉灶”,也要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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