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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法院:树木被盗,法官跑多地悉实情,倾心调解促和解

2021-01-19 16: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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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被盗法官跑多地悉实情,倾心调解促和解

“多谢张法官、多谢法庭,我都认为无法处理的事情,法庭却给我处理了,维护了我的权益,获得了赔偿款,太感谢你们了!”近日,在商河法院郑路法庭调解室,原告李某真诚地向承办法官道谢。

去年年底,郑路法庭处理了一起树木被盗伐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李某位于自家田间地头的树木一夜之间不翼而飞,很是生气。经多方打听,确定是邻村的王某指使买树人张某盗砍的。李某迫于无奈,拨打110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询问了事情原委,李某、王某都说是自家的树木,都拿出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来派出所民警向李某解释说,双方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这些树木存在产权纠纷,案子属于经济纠纷,应当到法院起诉。

李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卖树人王某、买树人张某诉至商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张某赔偿树木款4000元,商河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并由张法官承办该起案件。经过庭前阅卷,承办法官发现李某仅提交了树木被砍伐的树墩现场照片,还有其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对于树木权属、树木棵树、树木价值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去年12月14日,承办法官在凛冽的寒风中,勘验现场,确定被砍树木的所处地理环境、种类、棵树、粗细,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但李某、王某你争我吵,互不相让,场面曾一度失控。经承办法官劝解方停止争吵。另外通知双方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

根据双方提交的承包合同,初步查明,李某于2002年就承包了被砍树木旁边的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地块),王某于2014年也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包含涉案地块在内的大约30亩土地,涉案地块属于“地种地”。根据农村风俗习惯,农民一般在自己的田间地头种植树木。推理之,只要查明谁耕种这块地,树木一般就是谁的。为了查明涉案地块由谁实际耕种,承办法官开车前往发包方某村委会调查,经调查,涉案地块自2002年以来由李某承包,2014年时王某才承包了旁边的大片地,因村委会未交接清楚,王某的承包合同中也包含了涉案地块,涉案地块成了“地种地”。根据李某陈述,涉案地块由其转包给了案外人崔某,承办法官又驱车到崔某处调查,经调查,涉案地块是李某于多年前转包给了崔某耕种,崔某现在涉案地块种植有小麦。根据掌握的涉案地块实际承包者为李某,由此推定,树木是李某的可能性极大。另外,关于树木的价值,双方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对于树木的价格一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将买树人张某传唤到庭,因张某从事贩卖树木生意二十多年,对树木的市场行情知悉,而且是张某砍伐的涉案树木,对树木的种类、粗细、大小等情况了解,承办法官要求张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对涉案树木出价,后来张某按照市场行情,对李某的树木价值出价1500元。

后来承办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李某坚持认为1500元树木款太低,应当提高;王某坚决不承认盗砍了李某的树木,承办法官向王某阐释了盗砍他人树木的法律责任,后来王某同意支付李某1500元树木款。后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树木款1800元。王某当庭过付,案结事了。李某说出了上面感谢的话语。

承办法官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群众生活中的一件“小事”,都是法院人心中大事。由于基层法庭接触基层百姓,深知老百姓打官司的不容易,不能因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差、证据意识差,对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以“举证不能”一驳了之,相反,应该时刻秉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实现公平正义,法官可以多跑跑腿,多实地调研,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张吉强)

坚守司法为民初心 担当公正司法使命

原标题:《商河法院:树木被盗,法官跑多地悉实情,倾心调解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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