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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省高院的工作报告中的濮阳亮点

2021-01-20 18: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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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

厚德尚法 惟民秉正

1月19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报告中第一部分《主动服务大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主动保障国家战略实施”一段,不足300字的报告中连续提及濮阳法院工作3次。

濮阳法院工作亮点

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5月,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化工公司)擅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文玲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分别倾倒在南乐县近德固乡潴龙河(流入黄河支流马颊河),以及千口镇柴庄村北、清丰县韩村乡等7处河沟内。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并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东染化工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及已经发生的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并公开赔礼道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东染化工公司赔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600万元,第一期300万元已缴纳,第二期30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前缴纳至濮阳中院指定账户。二、东染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自愿承诺:薛春林面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201720746317.9号“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该专利,该项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三、东染化工公司在濮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四、东染化工公司支付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5万元。濮阳中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濮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起诉、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涉水和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企业将生产出的废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至黄河流域多处河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链接:

https建立4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

2020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

濮阳中院联合山东省济宁中院、濮阳黄河河务局设立了全省首个跨省域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基地位于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渡黄河的革命遗址附近,河对岸就是山东省济宁市下辖的梁山县,是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法制宣传和生态环境修复依托平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指示的载体,大大推进黄河流经的台前县域与梁山县域左右岸、上下游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协作水平。濮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共台前县委书记常奇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哲,濮阳市黄河河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靳玉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涛共同为基地揭牌。

6月5日,沿黄的濮阳县法院、范县法院、台前县法院同日为3个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

链接:

https濮阳市政府诉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吴某勋、翟某花(均已判刑)预谋后,租用白某廷(已判刑)的搅拌站,由吴某勋与徐某华、徐某超(均已判刑)联系,让李某兵(已判刑)驾驶豫ND10XX危险品罐车,从某公司运输废酸液到濮阳县庆祖镇大桑树村白某廷搅拌站共27车,每车装载约13吨。徐某华和徐某超每吨给吴某勋等人200元、230元或240元不等的费用。吴某勋等四人将4车废酸液直接排放到濮阳县回木沟,又将23车废酸液存放到白某廷搅拌站内的玻璃钢罐内,白某廷将其中6车废酸液与石沫进行搅拌中和后作为修路材料出售,吴某勋等四人又将剩余17车废酸液排放到回木沟,致使回木沟及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经鉴定,非法排放的酸液系具有强酸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另查明,污染事件发生后,为紧急处置生态损害险情,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污染水体进行无害化应急处置,支付应急处置费用1389000元;濮阳市人民政府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委托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价值评估,支出评估费用80000元;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涉“关于被告人吴茂勋等四人污染环境一案”回木沟和金堤河损害价值评估报告》,确定回木沟和金堤河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4047394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豫09民初9号民事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濮阳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费1389000元、评估费80000元;二、某公司赔偿濮阳市人民政府环境损害赔偿费40473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该项费用的50%,即2023697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某公司为回木沟及金堤河流域生态环境污染预防之目的,征得濮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积极参与相关水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其支出的费用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可申请抵扣本判决第二项剩余的环境损害赔偿费2023697元,最高抵扣不超过该额度的50%;四、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某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酸进行降产、无害化处理,经第三方评估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用于技术改造的费用可以凭某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可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本判决第二项剩余的环境损害赔偿费2023697元,最高抵扣不超过该额度的40%;五、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某公司用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费可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抵扣本判决第二项剩余的环境损害赔偿费2023697元,最高抵扣不超过该额度的10%;六、判决生效届满一年时,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未能抵扣的环境损害赔偿费,某公司仍需履行,于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七、责令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建章立制,规范副产品销售及无害化处置,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6个月向某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上述事项,并将报告事项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如不报告、备案,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费用将不予抵扣。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豫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有益尝试,体现了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本案是河南省第一例由市地级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破解“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困境提供了司法样本。本案创新运用了由被告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的裁判方式,即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修复为主的审判理念,也体现了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职能。本案部分判项由涉事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共同监督执行,有效推进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横向协作和黄河生态环境流域整体保护。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青玖出庭参加诉讼,体现了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本案对同类化工行业规范危险副产品无害化处置具有典型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也对潜在违法者予以震摄和警示,实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刑事、民事全链条打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和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的肯定。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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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看!省高院的工作报告中的濮阳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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