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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溧水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1.1.19总第27期】

2021-01-20 17: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公告送达

01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7民再8号

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周银弟与原审被告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7民再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尹庆华

联系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2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7民再9号

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毛祖强与原审被告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7民再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尹庆华

联系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3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7民再10号

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樊行华与原审被告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7民再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尹庆华

联系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4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7民再11号

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朱志虎与原审被告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7民再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尹庆华

联系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5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220号

方小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精锋制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尹庆华

联系电话:025-56226670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6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073号

陈孝冬:

本院受理原告汤同发与被告陈孝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025-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7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383号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彬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025-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8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119号

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章士顺与被告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025-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09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073号

陈孝冬:

本院受理原告汤同发与被告陈孝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025-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2308号

张生兵:

本院受理原告韩德满与被告张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025-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1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119号

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章士顺与被告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向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章士顺对(2020)苏0117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状副本向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15日答辩期,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审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025-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2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5191号

施露、史香香、施莉:

本院受理原告谢峻与被告施露、史香香、施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3

南 京 市 溧 水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4644号

龚宝善:

本院受理原告倪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4644号案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汇款单号码

21104182645786

公告类型

应诉公告

处理级别

普通

公告费

300元

报纸邮寄地址

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7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收件人姓名

程美霞

邮编

211200

承办法官

程美霞

移动电话

025—56226658

样报发票邮寄地址

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7号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刊登报纸

江苏法制报

14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397号

南京尚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邱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一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程美霞

联系电话:025-56226658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5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7民初3648号

李媛:

本院受理原告吕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7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夏明瑛

电话:025-56226646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6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70号

黄佳萍:

本院受理原告孔令将与被告黄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7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398号

南京金振源制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敏与被告南京金振源制衣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8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99号

徐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朱宽荣与被告徐爱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19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86号

张腊宝:

本院受理原告陈叶挺与被告张腊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联系电话:56226654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7号

邮政编码:211200

2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17民初148号

赵忠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茂道与被告赵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7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李刚

原标题:《公告送达|溧水法院网络公告送达【2021.1.19总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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