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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赶快来围观!在省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有哪些鹤壁元素?

2021-01-21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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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提到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富有深意。

其中鹤壁法院审理执行的“鹤辉高速烂尾工程案”、“大用实业及其9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自行脱离游览路线坠亡案”被写入省法院工作报告。“杨某1等人诉淇县人民政府、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及行政赔偿案”杨某1等人诉淇县人民政府、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及行政赔偿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及“鹤壁法警”抖音号多次入选全国法院抖音排行榜前列等元素也被胡院长在报告中提及。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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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精准服务“六稳”“六保”,“鹤辉高速烂尾工程”的有效解决,使开工10余年、停滞近5年的重大民生项目顺利复工,周强院长、尹弘省长予以批示肯定……

鹤辉高速公路全长61.2公里,东起京港澳高速553公里处(鹤壁境),西至新乡辉县市豫晋界,与新乡至晋城高速公路相连,是打通晋煤外运的快速通道,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扶贫工程。该项目于2006年正式启动,因项目投资人重组而资金链断裂,不久全线停工。

项目的停工,导致这条连接山西、河南、山东三省的东西大动脉高速公路断成了两段。少数不法分子基于利益驱动,盗挖在建工程的土石,危及工程质量,沿线群众怨声载道,多家网络媒体负面报道,各级领导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提案发声,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尽快复工重建。

鹤辉高速公路全长61.2公里,东起京港澳高速553公里处(鹤壁境),西至新乡辉县市豫晋界,与新乡至晋城高速公路相连,是打通晋煤外运的快速通道,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扶贫工程。该项目于2006年正式启动,因项目投资人重组而资金链断裂,不久全线停工。

2019年3月,河南高院经申请将相关案件指定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涉鹤辉高速相关案件(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职工相继起诉)也先后立案执行,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劳动报酬追索等5类12起案件纠纷,涉案总金额约30亿元。

2019年3月1日立案当天,鹤壁中院即确定将已建成的路基、路面、隧道、涵洞、桥梁、立交桥等全部在建工程纳入查封保全范围,并于第二天进行了全线保全查封,聘请专业人员沿线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根据高速公路特有属性,建议该项目涉及的鹤壁、安阳、新乡三市政府及交通运输局依法与中城建集团、鹤辉高速公司解除项目投资框架协议、高速公路收费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后续拍卖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将在建烂尾高速公路作为执行标的在国内尚属首次,鹤壁中院经与鹤壁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等多部门协调研判,充分评估项目复工可能存在的问题,为避免项目被空头资本竞买后炒作、转包、转卖,导致不能顺利复工,法院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从建设资质、注册资本、社会信誉等方面对竞买人资格进行了严格的实质性审查,真正筛选出实力强、信誉好的适格意向竞买人,确保竞买成功后及时复工建设。同时,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多次向河南省政府、省交通厅及相关部门汇报会商,寻求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和金融机构总部的帮助和支持,最终促成该项目于2020年12月5日,被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交通发展集团以31.024亿元竞买成功。该项拍卖一举创下河南全省法院网拍金额最高纪录,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全国网拍金额最高纪录。

点击下方了解详情:

公众号:豫法阳光2020·河南法院丨15年!河南法院助力鹤辉高速公路顺利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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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淇县法院依法裁定对大用实业及其9家关联合并破产重整,保障了鹤壁、焦作、周口、开封四个地区近万名职工的就业……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三十年来在各级政府以及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鹤壁、焦作、开封和周口建立了四个孵化、饲料、养殖、屠宰、加工与销售等畜牧全产业链,属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2013年始,因企业发展战略扩张过快、融资规模过大、市场行情低迷等矛盾,企业经营出现困难。2017年底,企业系统性财务风险全面爆发,仅诉讼和执行案件已达120余起。2018年7月3日,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九家子属公司向淇县法院递交合并破产重整申请。7月19日,淇县法院裁定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办理过程中,淇县法院先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几十次组织与各债权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之间的谈判,听取合理化建议,注意调整各方权益,审核确定重整计划草案,努力实现各方权益最大化,重整草案经各方表决通过。2020年11月14日淇县法院裁定批准大用公司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企业重整成功。

在重整过程中,淇县法院主动作为,监督债务人管理营业事务,最大限度的保全了大用公司完整的产业链,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利益的最大化,企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稳定了万余名职工的工作岗位,使“六保”、“六稳”工作落到了实处。该案也为涉农类中大型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了路径与素材,做到了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纾困增效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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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积极推动法治河南建设,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依法判决“自行脱离游览路线坠亡案”当事人自担风险……

2018年9月13日,游客刘某购票后到某旅游公司经营管理的鹤壁市淇县云梦山景区旅游。刘某沿景区的石板步道行至景区边界观景亭处,尽管景区石板步道设有游览路线指示标牌和温馨提示,但刘某未走景区石板步道,而是沿着草丛中的小路离开景区,穿过杂草丛一直到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秦窑村山上。

2018年9月14日,刘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刘某属意外坠崖身亡。刘某的家属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成年人理应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游客自冒风险,自行脱离旅游线路到远远超出景区以外的区域,已经不在景区经营者所能预见和控制的风险范围,应当自行承担其行为后果。本案中游客意外死亡,令人同情,但是景区经营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依法严格认定,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并不违约或并无过错的景区经营管理者承担。本案司法裁判传递了公正、法治的正能量。

近年来,不遵守景区规则、不服从景区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纠纷不断在媒体上报道,相关案件引起了社会热议。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固然要履行风险警示、告知义务,尽到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也要遵守景区的游客行为规范,按照景区规划和设置的游览线路文明旅游、安全旅游。本案司法裁判为全社会树立了规则,引导社会公众讲文明、重规则,做守法、理性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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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豫法阳光游客这样身亡景区不买单!4

省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积极推动法治河南建设,2起案例入选全国法院耕地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1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杨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0.06亩(含7.51亩和2.55亩两个地块),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杨某2、杨某3、冯某某均系该农户家庭成员。2016年9月30日,杨某1将其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杨某4耕种,租赁期限为三年。2018年7月20日,淇县人民政府委托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朝歌办事处)、南杨庄村委会将杨某4耕种土地上的庄稼予以清除,其中证载土地面积7.51亩。截至一审法院开庭之日,涉案土地处于闲置状态。杨某1、杨某2、杨某3、冯某某、杨某4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 确认被告2018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有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返还涉案土地;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1000元,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本案中,杨某1、杨某2、杨某3、冯某某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涉案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杨某4系土地承租人,依约享有对涉案承包地的使用权。杨某1等五人认为三被告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淇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强制占用涉案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庄稼,但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其辩称“相关手续正处于报批阶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三被告均认可,朝歌办事处和南杨庄村委会是接受了淇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而实施了强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视为接受了淇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法律责任应由淇县人民政府承担。故朝歌办事处、南杨庄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对五原告请求确认淇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强制清除涉案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淇县人民政府违法占地并强制清除地上庄稼,给五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五原告依法享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五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被毁庄稼损失、停产损失、由被告恢复耕地播种条件或赔偿复耕土地费用、维权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其他损失,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具体项目如下:

1. 被毁庄稼当季及下季损失。由于庄稼已被清除,不具备返还或恢复原状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八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1)关于赔偿标准,五原告未提供被毁庄稼市场价值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参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壁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鹤政〔2018〕7号)中水浇地青苗补偿标准,确定每年2800元/亩为本案的赔偿标准。因该标准是对一亩地一年的青苗补偿数额,已经包含当季和下季,故对五原告另行请求被告赔偿下半年小麦无法耕种的停产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2)关于赔偿亩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实施行政强制的承包地证载面积为7.51亩,予以确认。五原告主张开荒土地3亩也应计算在内,但未经依法批准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行为,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故对五原告请求关于开荒土地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淇县人民政府应当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为2800元/亩×7.51亩=21028元。 2.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于本案中被强占的土地,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而非赔偿复耕费用。故对五原告请求被告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关于其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五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损失提供证据。这些损失的证据应当由原告掌握,不属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形,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五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确认淇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0日强制清除原告7.51亩承包地上庄稼及强制占用该土地的行为违法;二、淇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028元;三、淇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7.51亩承包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返还给原告;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已执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未取得审批手续强制占用农民承包地并清除地上农作物,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必须遵循严格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为加快工作进度,在没有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摧毁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因强占土地引起的赔偿问题,本案明确了在具备恢复原状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恢复原状的判决方式,将土地恢复至能够耕种的状态并予以返还的原则,对于从根本上保护耕地,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原标题:《【焦点关注】赶快来围观!在省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有哪些鹤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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