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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一团伙非法倾倒垃圾被判三年以上刑罚!此类行为坚决严惩……
▲环境污染后
▲生态修复后
非
法
倾
倒
绝
不
姑
息
环境污染,触目惊心;司法修复,犹未迟也。上虞区崧厦街道陆家村发生了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污染环境案,让我们跟随一场庭审,对环境污染大声说“不”!
1月21日上午,上虞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林等11人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本案是上虞首例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也是上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超过100万元,案发后涉案环境已治理完毕,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全额到位的案件。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达170余万元,其中仅应急处置费用一项就高达146万余元。应急处置单位开展现场清理工作,现场共清理出建筑垃圾4688.42吨、生活垃圾1269.32吨,合计5957.74吨。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王某林与王某军商议通过混合垃圾倾倒、处置获取利益,经朱某斌、陈某东、钟某等人介绍,与陆某、陈某、范某坤联系,后约定以人民币1250元一车的价格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运至陆家村塘路边池塘,未经任何处理直接进行倾倒填埋。彭某以每车2700元运输费组织车队从杭州市萧山区某垃圾中转站将涉案垃圾运输至家村池塘。期间,王某菲受雇佣,实施垃圾填埋挖机作业;叶某军受雇佣作为现场指挥车辆人员,实施垃圾填埋行为。5月底至6月中下旬期间,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合物共150余车(每车载30余吨)。6月底至7月初,王某林、王某军、彭某、陆某又以上述方式非法倾倒混合垃圾6车。6月底至7月初,陆某经王某菲介绍,非法倾倒混合垃圾10余车。
本案审理期间,上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积极协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筹措事宜,经多方努力,案涉垃圾源头单位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146万余元,王某林等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26万余元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万余元。至此,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全部履行到位。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林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损失17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林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王某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范某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从犯彭某等六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适用缓刑的钟某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垃圾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涉案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予以收缴。
新法速递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法官
说法
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属于固体废物,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在一起属有害物质,随意倾倒填埋更是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破坏。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环境受到污染,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群众的生命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打好蓝天、碧水、和净土“三大保卫战”,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成本”巨大,任何人都不应为了蝇头小利,损害生态大计。任何企图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守护绿水青山,从你我做起,共同创建绿色家园,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净土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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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虞法院
原标题:《上虞一团伙非法倾倒垃圾被判三年以上刑罚!此类行为坚决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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