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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对一货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肇事企业被追责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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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对一货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肇事驾驶人苟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车辆管理单位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罚款21万元。
事故现场
驾驶操作不规范 车辆超载 导致亡人交通事故
2020年6月28日21时19分许,苟某驾驶闽C77051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15370kg,事发时实际载44200kg,超载187.57%),从晋江市鼎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右转弯驶入晋新路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交通动态,致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在非机动车道上刮碰并碾压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该电动自行车乘车人丁某曦当场死亡、驾驶人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次日,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该起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苟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调查,苟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借道通行时未让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先行,是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晋江交警大队认定苟某承担本起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启动深度调查 肇事车辆管理单位依法被罚款21万元
鉴于本起工程车肇事的典型性,事故发生后,晋江交警大队启动事故深度调查程序,提请成立调查组。晋江市人民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监察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交警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南安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经查,闽C77051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杨某。登记所有人为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3日,其中46部为挂靠车辆。2019年10月,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某、林某(杨某丈夫)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合同。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管理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上岗,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经常性超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20年10月22日,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泉州市启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安交警提示: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贯彻实施国家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各级关于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水泥搅拌等工程车管理规定。
要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力度,特别是要严格审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组织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
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驾驶员进行处理,培养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晋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标题:《晋江对一货车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肇事企业被追责罚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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