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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饮酒出事!谁担责?
相约饮酒出事故
责任谁来承担?
01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3日晚,赵某应曹某结婚邀请在其经营的鱼馆与其余受邀人员共同就餐,席间与赵某等人不同程度饮酒。当晚20时许,赵某独自离开又应张某、刘某、代某等人邀前往荣县某饭店与张某、刘某、代某等人就餐,席间赵某等人再次饮酒,整个过程持续到当晚21时44分。随后张某、刘某、代某等人又邀约赵某前往荣县某KTV唱歌,期间再次饮酒至当晚23时30分许。
在KTV饮酒结束后,几人相约前往约定地点喝茶,赵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道旁树木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经查,当晚赵某与上述等人共饮啤酒40余瓶,赵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24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发后,赵某家属将当晚与赵某共同饮酒的14名共同饮酒人起诉至法院。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酒量及醉酒后,对自身身体机能产生的影响,所以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本案当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等6人存在对赵某劝酒的行为,在饮酒过程中,张某、刘某、代某等人对共同参与饮酒的赵某负有相互提醒、照顾等保障安全的义务,在赵某出现明显醉酒无法自控的行为时,6人并未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综合考量张某等人的过错程度,最终认定由赵某自行承担87%的责任,张某、刘某、代某等6名共同饮酒人承担13%的赔偿责任,依法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50528元。
03
强制执行
张某等两人收到判决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赵某家属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等两人名下财产,查封了张某名下汽车,案件顺利执结,执行金额已全部到位。
法官温馨提醒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本身即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致饮酒者陷入醉酒从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该义务主要包括:
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当其他共饮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或出现其他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共饮人停止酗酒,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状态;
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有可能导致饮酒人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生命健康受损。对于已陷入醉酒状态的共饮人应当给予及时扶助,将其护送至家中亲友照管甚至护送至医院救治。
相约饮酒需谨慎!
喝酒一定要适度!
原标题:《相约饮酒出事!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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