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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在哪儿捕的鱼就在哪儿放回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奔腾的左江养育了一代代龙州人
我们应该要守护她的安宁
2021年1月21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在龙州镇龙州大桥武装部旧码头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活动。此次活动是针对该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监督指导李某某履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义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要求,广西境内内陆水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某须增殖放流价值2000元人民币鱼苗、鱼种。
判决后,法院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决定联合检察院、水产局等相关部门一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让我们一起直击增殖放流现场吧········
此次增殖放流共放生鱼苗3450余尾
被告人李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心服口服,并在现场履行了增殖放流义务,同时也表示今后会牢记教训,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现场围观群众对此次活动表示赞许。
该案主办法官表示:开展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仅是惩戒教育被告人,同时也是为了教育引导周围群众。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时,相信这份“民事集于刑事,补偿融于责任,教育大于惩罚”的判决意义会更加彰显,就不会让“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环境越捕越劣”继续成为恶性循环,我们的生存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作者:农小兰
原标题:《守护绿水青山!在哪儿捕的鱼就在哪儿放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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