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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榨坊榨菜籽油时受伤 责任谁来担?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2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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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到被告黄某某经营的榨坊榨菜籽油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0年6月3日,原告李某某到被告黄某某经营的榨坊榨菜籽油,因现场无人操作,原告李某某自行将油菜籽倒入进料口,并蹲在地上用手拢油菜籽,以便油菜籽全部进入进料口时,正逢同组村民胡某某用现场的推车推油菜籽进场,推车上的油菜籽滑落,撞击到原告李某某的背部,致使其身体前倾,右手被进料口绞刀绞伤。同时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黄某某在榨坊外,榨坊榨油机运行时无人看管、操作。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该案中,被告黄某某应原告李某某的要求,运用自己经营的榨坊榨油机械设备为原告李某某加工菜籽油,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榨油机进料口绞刀运转时有高度危险性,却在进料口周围劳作,违反安全常识,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未尽到自己的安全保护义务,对自身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作为榨油机设备所有人、管理人,明知榨油机设备运转时具有高危险性,不在现场指导操作,而让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进入加工现场,未尽到安全提示、指导操作义务,对设备属于管理,对原告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村民胡某某推油菜籽进入加工现场时,由于未将货物码放好,导致滚落,致使原告李某某身体前倾,手进入进料口,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事故发生原因、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告李某某自身应承担损失10%;村民胡某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履行承揽合同时,大家要多一份包容和理解,管理人自身也应当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做到宽容谦让,相互关照。

来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作者:邹颖

2021年第9期

总第588期

原标题:《以案说法:在榨坊榨菜籽油时受伤 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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