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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业主不交物业费,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只有这几个!
日前,西湖区法院官微
推送了一期:“房屋质量不达标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吗?”的推文
法院判业主需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那么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
正当理由有哪些呢?
下面跟这篇推文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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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缴物业费
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业主不交费用是基于正当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构成业主拒交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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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且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不以单个业主的感受为标准);
4、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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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
有的物业费不能拒缴
1、未居住使用可拒缴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
所以,就算你买了房没有入住,同样不能拒缴小区的物业费(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可以不缴物业费的除外)。
2、未签物业合同可拒缴物业费,错!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缴费。
3、原业主欠费可拒缴物业费,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1)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来源:物业案例
原标题:《注意啦!业主不交物业费,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只有这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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