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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黔0113执229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莉与被执行人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周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周成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防止被执行人贵州无水地暖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周成华隐匿、转移财产线索等规避执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黄莉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悬赏对象
被执行人:周成华,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潭镇天文路37号1号楼2单元1室,身份证号:522123198506216010。尚未执行标的:224474元及利息。
二、悬赏内容
本公告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悬赏期限
本次公告悬赏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告所涉案件依法执行完毕之日自然终结。
四、悬赏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成华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举报人财产线索执行到位标的的20%作为悬赏金。
五、特殊说明
(一)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经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下列情形举报人举报相关线索的不能获得奖金: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有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已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查封扣押的;
3.举报人举报时,已超过悬赏期限的;
4.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获得的财产信息进行举报的;
6.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是申请执行人的职工的;
7.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1.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负有举报义务的人员,与他人串通,通过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支付,事后发现的予以收回;
2.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六、保密承诺
本院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851-84616117(刘法官)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
本院再次督促涉案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积极主动与我院联系,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提供相关线索,协力助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共建遵法守信的和谐美好社会。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标题:《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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