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食品监督检查或抽样遭到拒绝如何处理?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1-01-23 0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澎湃号·政务 >
字号

原创 刘钢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抽样时,有时会遭到拒绝、阻挠或干涉,面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支持、不配合,执法人员究竟应当如何依法处理呢?在此,笔者进行简要浅析。

拒绝、阻挠或干涉检查抽样的表现形式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令第23号)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或干涉执法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一是拒绝、拖延、限制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或者限制检查时间;二是拒绝或者限制监督检查人员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三是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四是声称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监督检查;五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六是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问题食品等违法财物;七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涉及食品安全的虚假证言。除了以上七种具体表现形式以外,还包括“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拒绝、阻挠或干涉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或干涉执法人员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将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是对一般违法者,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二是对情节严重者,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三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者,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拒绝、阻挠或干涉抽样检验的法律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配合执法部门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拒绝、阻挠或干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拒绝、阻挠或干涉抽样检验的证据收集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食品抽样执法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食品或阻挠食品抽样的后果,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列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食品抽样的具体情况,按规定报告给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综上,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对拒绝、阻挠或干涉执法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的行为,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查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法守法,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作者系四川省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刘钢)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

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原标题:《食品监督检查或抽样遭到拒绝如何处理?》

阅读原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