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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随便乱说话,最高可能获刑十年!
年关将至
又有关于疫情的谣言
在网上大量流传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一网民
就因编造谣言被拘留!
2021年1月14日下午2时许,甘肃省兰州市一网民马某在微信群看到一则内容为“兰医二院发现疑似新冠病例”的信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擅自添加“笔者下午1时50分专门电话进行了确认。请大家积极做好个人防护!”的内容后,通过其个人账号发布,此信息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最终,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网络不是非法之地
任何利用信息网络
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
违法犯罪行为都将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01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02
编造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谎报疫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500元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编造、故意传播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来源: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疫情期间随便乱说话,最高可能获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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