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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 善意执行暖心窝
2014年9月,新疆某公司与伊犁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疆某公司承建伊犁某公司开发的某商住小区(一期)工程二标段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伊犁某公司怠于支付工程款,新疆某公司遂诉至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索要工程款及利息,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伊犁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疆某公司向州分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实地调查,发现保全阶段查封的伊犁某公司名下41套住宅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可以清偿新疆某公司的债权,伊犁某公司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是房地产销售的客观原因所致。经分析研判,执行法官认为,如果强制拍卖可能极大冲击该公司正常的房地产销售秩序,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流拍,以物抵债也不是施工单位新疆某公司的最优选择。
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统筹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新疆某公司同意,州分院监督伊犁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所得款项交至法院冲抵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不等于实结,对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矛盾,执行法官及时跟进、个案分析、精准研判,在确保债权能够实现的前提下,采取ADR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引导各方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
在分批次对上述查封的住宅解封变现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反映伊犁某公司将法院查封后的部分住宅进行了私下销售并已收取了首付款或定金,损害其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及时核查线索真伪,并迅速约谈伊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在后期的履行中认真配合执行,积极偿还债务。法院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涉及到的8名购房户进行座谈,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8名购房户承诺将购房尾款交至法院,充当案款折抵伊犁某公司债务,新疆某公司答应解封,伊犁某公司同意给8名购房户办理过户登记。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一场极有可能产生新的矛盾问题得以化解,购房户的住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保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实施以来,伊犁州分院刚柔并济,在执行中规范执行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既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执行的力度,也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的新理念,多措并举,最大限度释放执行善意,合情合法合理的化解社会矛盾,传递司法温度,画出各方利益的最大同心圆。
作者:王春明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刚柔并济 善意执行暖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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