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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第一例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2021-01-25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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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例生态环境领域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月22日,荔城区法院对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宣判,检察机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这是荔城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14日,黄某同其丈夫吴某共同出资设立某公司,黄某任法人代表。同年12月2日,某公司承租荔城区新度镇青垞村“柚橄山”林地70亩。尔后,该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黄某和吴某在该地块上进行果树移除、林地平整、建设农家乐餐厅、休闲娱乐室、垂钓池、管理房等。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2.9795亩,林地原有植被或种植条件已受严重毁坏,被占用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合计为25066元,从种植至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总损失费用为174854元,鉴定费用为11000元。

涉案林地破坏前后航拍对比图

提起公益诉讼

荔城区检察院认为,某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土地正常的种植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荔城区检察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5日向荔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表出庭意见

承办检察官在发表出庭意见时指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对于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相关部门往往侧重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和处罚,而忽略了督促当事人进行土地修复或者催缴土地修复费用。而这将会在社会上造成“破坏生态环境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反正政府会进行修复”的错误认识。要求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将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法院当庭宣判

2021年1月22日,荔城区法院对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如下:

01

被告单位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02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03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某公司应当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被占用林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5066元(已缴纳)。

04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74854元。

05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某公司应当支付给莆田市森林公安局垫付的鉴定费用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

荔城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正是国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决心和体现。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山”理论已经深入人心。2018年,莆田市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称号和数据,荣誉的背后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守护。在今后,荔城区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检察产品。

原标题:《荔城区第一例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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