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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近日,兴业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这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兴业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成功调处的第一起家事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据悉,该案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于2010年自由认识、相恋,2016年6月1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7年1月4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现儿子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黄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该案原告梁某于2021年1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因被告远在柳城监狱服刑,法院立案后,立即联系了柳城监狱的工作人员,通过委托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同时,考虑到被告远在外地服刑,路途遥远,法官在与柳城监狱协商后,决定在柳城监狱通过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该案。
开庭审理
庭审中,主办法官根据双方的诉辩请求对双方进行调解,了解到被告入狱已近三年,双方感情逐渐淡化、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
调解过程中,对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的抚养问题,法官首次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条文向原被告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解释,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经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二、在被告服刑期间,儿子由原告独立抚养、独自承担抚养费;被告服刑期满后,儿子由被告独立抚养、独自承担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精神纳入民法典,既满足了时代需求,又解决了现实问题,为弘扬家庭美德,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翻开了新的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图文 | 黄舒婷
原标题:《兴业县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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