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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非法零售汽油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蔡某彦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汽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曹某、蔡某(二人已被行政处罚)在涡阳县某自然村其父亲住处门口,利用油罐车非法销售汽油。2018年11月1日案发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销售的汽油800升,并查获销售汽油收入记账本一册、微信二维码收款图像一张。经核实蔡某彦共非法销售汽油数额12万元,获利约6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2020年1月9日蔡某彦家人已将6000元退缴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蔡某彦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部分非法经营户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没有任何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通过采取隐蔽、流窜等形式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柴油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成品油销售秩序,更给附近居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从正规加油站购买成品油,坚决对非法零售成品油说“不”!
来源:涡阳法院 作者: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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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非法零售汽油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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