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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变身“刑侦大队长”,骗财骗色入戏太深...

2021-01-26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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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下午,

在新郑市公安局看守所提审室,

民警向犯罪嫌疑人杨强(化名)问道:

“你是不是入戏太深了?

一个男人,整天靠招摇撞骗过日子,

难道就没有一点羞耻心吗?”

这是50岁的杨强第6次进看守所了。

谎称“刑侦大队长”

赢得受骗人信任

时间回到2014年夏天,40岁的拆二代苏女士因家庭矛盾与丈夫分手。正在寂寞苦闷之时,她在网上遇到了自称“刑侦大队长”的杨强。杨强称,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在几年前遭遇车祸去世了,一直单身到现在。

在几次网上聊天后,二人如约在一家西餐厅见面,看到身穿警服的杨强谈吐优雅,苏女士很快便动了心。随后,苏女士带着杨强多次去见家人和朋友。

每次赴宴杨强都身穿警服,在推杯换盏中,他自称“刑警大队长”,吹嘘正在办理扫黑除恶的“大要案”,有时竟不经意间露出別在腰间的“手枪”,令亲朋好友对其身份深信不疑。

一来二去,苏女士觉得找到了能办事儿的“大官”,杨强的“权力”开始在苏女士亲戚朋友中流传。

很快,苏女士的堂哥便找上门来。堂哥给杨强送来10万元现金,让杨强帮忙给刚毕业的儿子在公安局里安排一个好工作。

杨强果然不负“众望”,仅用20多天就帮苏女士的侄子安排到市区某派出所“上班”。杨强的办事能力在酒桌上又被“吹嘘”得无比强大,但杨强隐瞒了一个核心问题,他帮苏女士的侄子安排的,只是一个临时的“劳务派遣”工作。

当苏女士的侄子在派出所巡逻队了解到实际情况后,便质问杨强,杨强则谎称是实习,等他实习结束就安排“正式工作”。而此时,杨强已经从苏女士手中拿走酬劳18万元。

醉驾入监完美包装成“破大案”

再次骗取50万元

2015年4月,苏女士突然接到杨强的电话,杨强谎称自己在办理一起案件的途中发生车祸将人撞死,为了保住自己的“领导”位置,他请苏女士务必帮忙筹集资金安抚死者家属。

救人心切的苏女士赶紧回家找朋友借了50万元打到了杨强银行卡上。果然,几个月之后,杨强回了家。

苏女士不知道的是,杨强只是涉嫌醉酒驾驶被新郑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移交给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拘役审判。所谓的安抚死者家属的几十万现金又成为了杨强的“胜利战果”。

一则暧昧微信露端倪,

受害者莫名其妙变“前妻”

被甜言蜜语蒙蔽的苏女士在2016年夏天与杨强办理了结婚手续,没成想不到一年时间,苏女士就发现自己已经变成了“前妻”。

一天晚上,杨强在卫生间洗澡时,躺在床上的苏女士不经意间看到手机显示:“老公,你在干嘛呢?”

苏女士看到这条信息大吃一惊,默默记下了对方的微信号码。等到杨强洗澡出来,苏女士拿出手机质问其发微信的人是谁?杨强面不改色,竟然训斥苏女士不该偷看他的手机,并称自己因为工作“特殊”,很多信息都是“秘密。

第二天上午,苏女士把昨日偷偷记下的微信号加为好友聊天。结果却令苏女士震惊、气愤,对方向苏女士展示了苏女士与杨强的离婚证以及对方与杨强的结婚证。等到两人互相印证信息后,对方大呼“上当受骗”。

不敢面对现实的苏女士又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查询。结果发现在2个月前,杨强带领一名与苏女士长相相似的女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又与微信聊天的女子结婚。

拿到证据后,苏女士立即电话报警。在大量证据面前,杨强交代了他一系列的犯罪事实。在短短几年里,杨强冒充“刑警队长”使苏女士、阿琴等女子上当受骗,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一套警服化身“刑侦大队长”

20年前,杨强曾在老家乡政府联防巡逻队干了2年的治安联防队员,从此,他便迷恋上了“警服”,招摇撞骗成了他的“职业”。

杨强有个“职业习惯”,即回家就穿上警服变成“刑警大队长”,出门去郑州港区某工厂担任保安工作时,就把警服放在车上,穿上保安服装。如果遇到有人请他“出席”活动,他又穿上警服变成了“刑侦大队长”,来回转换不同身份,似乎有点“喜剧人生”的感觉。

而他腰里的那支“手枪”,是一个打火机。原来他花几十块买了“手枪式打火机”,成了招摇撞骗的“行头”。

律师说法

不得不说这个骗子行骗能屡屡成功,堪称专业。行骗使其获得了甜头,但是纸里包不住火,骗子的狐狸尾巴终将会暴露。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燕香律师认为:杨强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的行为。杨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警察身份,利用了受害人苏女士及其亲戚对人民警察的信任,骗钱骗色,害人不浅。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二、杨强冒充警察骗钱骗色的行为,属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按刑法理论上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杨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但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论处。

来源:东方今报

原标题:《保安变身“刑侦大队长”,骗财骗色入戏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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