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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 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2021-01-26 18: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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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是人口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农民工稳定外出就业、持续增收,是实现脱贫奔康的重要途径。农民工以辛勤汗水,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又通过返乡创业,建设家乡。每到岁末年关,他们最关心的,就是领到一年的辛苦钱;最担心的,是被恶意欠薪。

国家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保障工资的支付与救济,还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定性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刑事惩处。

2019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深入开展脱贫攻坚、科学应对疫情考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统一,共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40件147人,审查起诉250件292人,依法惩治了恶意侵犯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权益的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主动作为

积极助力追索欠薪

国家将情节严重的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是为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将及时为被恶意欠薪的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作为工作重点,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公安侦查、刑事与民事检察联合办案等手段,维护被害人的劳动报酬权。

如眉山市仁寿县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周某某经营的公司,自2018年至2020年1月,拖欠4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80余万元。后周某某更换联系方式,逃匿至外省经营其他企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30日发出《限期支付指令书》,周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拖欠的工资,该案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仁寿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机制了解到该案立案情况后,按照与公安机关会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由刑事、民事两个检察部门组成办案组。一方面,通过刑事部门提前介入,查阅案卷等方式及时全面了解案情,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案件查办中的难点,并针对性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另一方面,制定追缴欠薪工作预案,为劳动者合法、有效追回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支持。

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仁寿县检察院又向周某某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及时支付欠薪可依法从宽处理,并在周某某联系其亲属退缴了欠薪之后,依法对其作出了不逮捕决定。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周某某已全额支付欠薪且认罪认罚的情况,及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通过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农民工被拖欠多时的工资得予追回。为表示感谢,他们专程向检察院赠送了锦旗。

用好法律政策

重视办案实际效果

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把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纳入刑事诉讼规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尽力支付拖欠工资,努力减少、挽回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损失,化解因恶意欠薪引发的社会矛盾。

如雅安市荥经县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彭某自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拖欠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工人工资70余万元。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后,彭某逃匿。公安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后立案,于2019年年底将彭某抓获归案。

荥经县检察院2020年2月受理案件后,向彭某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如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不仅符合刑法规定的从宽处理情节,而且也是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的重点考量内容。据此,彭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愿意支付所欠工资。但因彭某到案后经济能力薄弱,在起诉前,仅支付了部分被恶意欠薪的工人的工资。荥经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不仅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更要从维护全部被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考量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情况。据此,该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没有停止对彭某的释法说理工作,并与其辩护律师交流沟通。此后,彭某又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劳动报酬,获得了全部被欠薪工人的谅解。荥经县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况,与彭某重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整了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缓刑,被法院采纳。

注意慎捕慎诉

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的对象虽是恶意欠薪,但欠薪的诱发原因可能十分复杂,应当客观、公正看待;同时,农民工期望的,不仅是取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还有未来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检察机关办理欠薪刑事案件,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实际,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与发展。

如华蓥市检察院办理的辛某某、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辛某某与王某某经营的公司,自2019年6月开始拖欠四十余名员工工资。期间,公司账户上有资金、有收入,但大部分被转至辛某某私人账户。公司2019年12月停工后,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在公司未在责令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辛某某主动投案,并筹集资金发放所拖欠工资。

该案系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华蓥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辛某某、王某某通过转移资金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但是辛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且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机关立案后积极筹措资金退赔了拖欠的全部工资,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为了解案件背景,以实现最好的处理效果,办案检察官走访了案发地管委会及涉案公司,了解到该公司2012年进驻当地后,经营状况良好,2019年下半年因为相关公司原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拖欠工资并最终停工,2020年又遭遇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5月才重新复工复产。目前,该公司订单充足,生产经营良好,每月均按时向员工发放了工资。基于上述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辛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该公司继续经营、发展,员工稳定就业,有效助力案发地经济秩序的恢复。

重视精细审查

提升案件质量

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深入审查案卷材料,向被告人、被害人核实案件情况,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等方式,查明案件细节,揭示案件全貌,为准确适用法律和追缴被恶意拖欠的劳动报酬奠定了基础。

如资阳市安岳县检察院办理的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为:邹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 2015年1月至7月期间,拖欠10余名员工工资30余万。经调查,安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邹某某通过逃匿手段,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拖欠的工资。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7年9月将邹某某抓获归案。邹某某到案后,支付其拖欠员工的部分工资。

安岳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梳理公司财务工资表时,发现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不止10余名,且有30名员工出具了谅解书。为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保障所有被恶意欠薪的员工权益,安岳县检察院一是通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查明2015年1月至7月期间,邹某某共拖欠40余名员工工资;二是通过电话联系已谅解的员工,了解到虽然谅解书显示邹某某已支付全部工资,但事实上仍以打欠条的方式拖欠部分工资,且另有10%的工资未计算在欠条内, 故至审查起诉时,大部分被拖欠的工资仍未实际支付。安岳县检察院通过开展上述工作,进一步明晰了被害人人数、欠薪金额等不仅影响量刑,更关系维护所有被恶意欠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依法进行追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之后的法院审理阶段,邹某某陆续支付了上述大部分欠薪,未支付部分,由判决书明确责令支付。

提供法律支持

服务脱贫攻坚

检察机关依法惩处非法拖欠劳动报酬犯罪,助力脱贫攻坚,不仅体现在保障贫困户通过务工获得收入以实现脱贫,也体现在通过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因欠薪等原因停工的扶贫工程项目复工。

如乐山市马边县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某、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孙某某挂靠的公司2016年中标了该县某“挂图作战”重点工程道路修建项目的劳务分包、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刘某某等人。至2018年6月底,孙某某、刘某某共拖欠10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91万余元。2018年8月至9月,马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孙某某、刘某某到期仍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8年11月,马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该案中,孙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参与施工的农民工权益受损,且当地脱贫攻坚的重点项目停工,影响社会稳定和脱贫攻坚大局。马边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助力矛盾化解。一是与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分析案情,为被害者提供法律政策支持。二是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马边县检察院积极与孙某某、刘某某沟通,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促使二人在2019年2至3月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91万余元全部支付,稳定了农民工的情绪,涉案工程也得以恢复施工。

来源丨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原标题:《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 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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