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收藏!与预包装食品概念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辨析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1-01-27 0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澎湃号·政务 >
字号

原创 项炳康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

所谓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两个定义有细致差别,但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只不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义更为具体,“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可以理解为对“定量”的具体限制。

从定义来看,预包装食品有二个构成条件,一是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两者缺一不可。其中“预先定量”又有二层意思,第一层面意思是“预先”,不包括现场制售的定量包装,第二层意思是“定量”,是指包装后食品的量值是确定的,而且要符合“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规定,也就是说这个量值在一定范围内应当是一致的。假设某个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进行了包装并标注了净含量,如果包装标注的净含量是不统一的,有500克、509克、516克等,那么该食品也还不是预包装食品。

在监管实践中,对于预包装食品的把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适用范围

根据通则规定,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另外,与通则配套的《问答》明确,“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包括: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包括: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通则》对这两类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有不同要求,其中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只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这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与散装食品联系区别

散装食品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法定概念,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散装食品的定义,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没有预先定量但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二是有预先定量但没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三是没有预先定量也没有包装的散装食品。

基本可以认为,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是一个相对立的概念,是预包装食品就不是散装食品,是散装食品就不是预包装食品。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标识、以及现制现售食品标识做了并列列举,其隐含的意思是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以外,还有处于储运状态的食品和现制现售的食品。在其它标准中,还可以看到餐饮食品等概念。也就是说,不能简单推断某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就是散装食品,或者相反。

三、包装食品、裸装食品辨析

包装食品和裸装食品不是法定概念,但监管实践中容易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混淆。包装食品一般是指有包装的食品,包括有预先定量,也包括没有预先定量,预包装食品肯定是包装食品,但包装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裸装食品是与包装食品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没有包装的食品,裸装食品肯定是散装食品,但散装食品也可以有包装,未必都是裸装食品。

四、关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现制现售食品标识

食品从生产到消费,需要经过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为保证食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受污染,大多数情况下食品是需要包装的。所谓食品储运包装就是指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而对食品进行的包装。目前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层面上没有对食品储运包装的标签进行规范,但本质上储运包装的食品接近散装食品,其标签至少要符合散装食品的标注规定。个人的理解,如果这类储运包装如果有预先定量的,应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

现制现售食品是指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的食品,这类食品可以有包装也可以无包装,可以有定量也可以不定量,但由于是现制现售,不满足“预先定量”的要求,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畴,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一样,现制现售食品的标注同样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层面的规范。现制现售食品也更接近散装食品,其标注可以参照散装食品的规定,但现制现售食品也有自身的特点,比如是否需要标注生产日期等是需要商榷的。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否可以生产预包装食品

从预包装食品概念来看,并没有对食品生产主体进行限制,如果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符合预包装食品构成要件的,就属于预包装食品,这没有疑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可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做出具体规范。如《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作者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项炳康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①复制“微信号或ID”,在“添加朋友”中粘贴搜索号码关注。

②点击微信右上角的“+”,会出现“添加朋友”,进入“查找公众号”,

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

原标题:《收藏!与预包装食品概念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辨析》

阅读原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