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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 · 实干 | 这些案子办得真给力!

2021-01-27 11: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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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检察机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紧紧围绕最高检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

的工作要求,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依法办理了一批

立得住、可借鉴的典型案件

多起案件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

下面

小编就带您从案例中

看2020年云南检察机关

如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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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该案件系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日晚,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以《金沙江上有“黑矿”》为题报道了东川区小江流域尾矿库污染问题。报道中,央视记者通过现场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暗访村民、排污企业以及东川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东川区小江流域存在的原矿露天堆放、渣场防尘措施不完善、尾矿堆放存在安全隐患及防渗建设不规范、非法采砂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电视媒体曝光。

【调查和督促履职】

媒体曝光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快速反应,于次日将该线索挂牌督办并交转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和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当天,两院办案专班在分管院领导的带领下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固定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查明:1.东川区黄水箐尾矿库周围是大面积农田且靠近小江河河道,三号坝坝脚靠山体处浆砌石挡墙出现纵向的裂缝及裂纹,存在泄漏污染隐患,尾矿库外排入河污水未经深度处理直接排入小江河河道,缺乏对排污口的实时监测措施,存在水体污染隐患,尾矿库废渣沉淀后的扬散未进行有效控制。2.张家村渣场库内堆渣工艺不规范,临时排水系统不完善,废渣存在扬散隐患,堆渣高度和坡比存在汛期安全隐患。3.板河口弃渣场沉淀池紧邻河道,对小江河存在污染隐患。4.姑庄村个人违法堆放,精矿粉未采取覆盖措施,存在扬散现象;同心村渣料堆场堆放散乱,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污染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依法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建议主管部门对小江流域内相关企业的所有矿堆场、渣场、尾矿塘等进行全面排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同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东川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环境污染隐患负有监管和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并依法向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东川区人民政府责令涉事责任主体对黄水箐尾矿库、张家村渣场、板河口弃渣场、姑庄村堆矿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并及时督促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定期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持续加大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监测评估及综合治理的统筹领导,确保环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整体效果。

案件办理过程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东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东川区委、政府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统筹,持续有力推动解决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同时以中央环保督查为契机,成立了由区委书记和区长同任组长,各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东川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对东川区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生产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摸排调查的基础上,列出问题清单和时间表逐项进行整改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公安局联合执法,先后传唤涉事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23人,对非法处置(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停止运行环保设施的14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为巩固整治效果,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对被监督行政单位的回复整改情况逐一进行实地查验,并继续跟踪监督。目前,东川区小江流域尾矿库污染问题的整治已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对黄水箐尾矿库三号坝体上的裂缝进行了加固修缮,同时在裂缝处的外墙上加固修建了新的坝体,防止尾矿库泄漏的危险,及时解决污染隐患;二是四方地张家村尾矿库渣场内采取了覆盖防尘网、定期喷洒等措施进行防尘,渣场下也全部覆盖了防渗材料,加固修缮了集液池,避免污水直排河道,对水体造成污染;三是东川区环保部门在临近小江河的尾矿库排污口处设置了实时在线监控设备,对排放的污水水质进行实时在线监控,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安全排放标准,保障水环境安全;四是在临河建设的尾矿堆渣场河道边修建了坝墙,在原来的堆场处进行了覆土种植;五是关闭拆除了28家非法采砂厂,同时责令辖区内的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予以限期整改。东川辖区内各企业基本停止了不同程度破坏环境的行为,一些大企业正投入资金进行环保整治,小江河的整体水质得到较大改善。

【典型意义】

东川区曾以“天南铜都”闻名于世,两千多年来一直是我国重要的产铜基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流经东川的小江河是金沙江的一级支流,境内全长25公里,是河道沿岸农业灌溉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因河道两岸的企业采矿工艺老化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企业的尾矿库违建、尾矿废水废渣直排小江河、固体废物沿河随意倾倒以及长期无序非法采砂等问题突出,导致小江流域生态破坏严重、环境污染风险突出。本案是全省检察机关三级院联动,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与东川区党委、政府就东川小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形成合力,推动建立了小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和持续跟进监督,也促进了东川区经济发展模式从“一铜独大”向“多点支撑”的转变,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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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松花阁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被评为最高检 “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典型案例”的督促松花阁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昆明检察机关利用现代科技助力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有效实践。

松花阁3D全景影像

案例

【基本案情】

松花阁位于安宁连然街道办事处虎丘山上,原系虎丘寺建筑群之一,系明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 年)邑人朱人孚建,名“圣瑞灵通阁”,天启元年(公元1621 年)因在此举行松花会,故得今名。1995年,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安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松华阁结构布局严谨精美,在云南地方建筑亦属少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此外建筑于抗日战争时期作为伤残军人的治疗基地并于抗战结束后作第八疗养院,也借此向人们讲述云南地区顽强奋战保卫祖国敢于牺牲的崇高精神,具有爱国教育价值。经现场勘检,松花阁损毁严重,原房屋建筑主体严重破损、面临倒塌危险;文物保护标识牌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未依法履行对该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25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对安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松花阁进行有效保护,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书面回复,将争取资金对松花阁进行整体抢救性修复,并做好日常保护和管理。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调查中,委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与信息部进行现场勘检,固定了现场3D全景影像,出具勘检报告,对松花阁现状进行了全面取证,充分证明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未全面依法履职,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松花阁进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和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于2020年4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将松花阁3D全景影像进行了充分展示,让参与庭审人员充分、直观、全面的观看到了松花阁的现存状况,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让人在视觉和心灵上都更加受到触动,引发共鸣。检察技术支持运用到公益诉讼办案,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2020年4月26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云7101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履行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松花阁建筑本体倒塌危险以及在合理的期间内依法履行对安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松花阁修缮的法定职责。随后,安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履职,在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证据现场勘验检查报告》基础上,进行现场排危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古调查,检察技术为行政机关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便利和基础。现松花阁考古调查工作已完成,形成了修缮方案,按照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程序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积极寻求技术支持保障、将技术手段贯穿案件办理,是新时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手段,该案成功办理的主要经验有:

(一)“新领域”+“新方法”的有效探索。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民族的历史,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中华文明血脉。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不仅是文物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新领域”案件办理,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公益诉讼重点工作推进,充分调查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文物保护状况,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有效保护好文物,做好文物的“守护人”。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走访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传统工作方法基础上,积极寻求技术支持于保障,探索办案“新方法”,充分运用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优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勘验取证。积极探索利用无人机、3D实景全景、3D测绘建模等新技术获取、保全技术性证据,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一体化”+“专业化”的深度融合。多维度全景拍摄及3D实景全景影像技术首次在办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运用,是技术处立足实际办案需求,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科技辅助力量的写照,也是将更多先进、实用的科技融入办案需求,从空中到地面,多技术融合,全方位多部门运用,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职能,切实履行以服务办案为中心职责的使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借助检察技术部门专业力量和技术支持,使用“昆检慧视”办案辅助体系对松花阁进行了现场勘验和3D全景固定。3D全景影像成为了展示松花阁现状最立体直观的资料,充分运用到该案的案件研讨及汇报、诉前圆桌会议、案件庭审等环节,生动展示着松花阁的现状。

(三)“精准监督”+“释法说理”的充分实践。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克服监督者“高人一等”错误思想,努力在“技高一筹”上下功夫,在精准定位、精准定性的基础上,从被监督者的角度积极寻找有效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将检察技术部门出具的勘查报告、3D全景影像作为释明损害事实的重要证据,让相关部门直观看到检察监督的精准点,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刚性。相关部门将勘查报告等材料作为后期落实整改的重要依据,充分运用到抢险排危、考古调查中,也是检察技术的智慧贯穿于公益保护全过程的直接体现。在检察技术的充分保障和支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和释法说理,真正做到“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积极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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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省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优秀案例

云南省妇联与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开展“2019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中,云南检察机关四个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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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抗诉案

妻子无端被负债 检察抗诉还公正——朱某莲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民事抗诉案

案例

【基本案情】

袁某甲与朱某莲于1997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05年3月1日双方签订《家庭经济独立协议书》,约定“双方经济独立,互不干涉,各自收入与支配自主;对子女与家庭的大项开支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今后债权债务各自承担”。2006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6月18日双方离婚。2006年10月30日,袁某甲因资金周转向毛某乙借款420000元,双方签订《保本付酬借款协议》,毛某乙将借款提供给袁某甲。借款协议无朱某莲签字,该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到期后,袁某甲未按时偿还借款。2014年11月,毛某乙提起诉讼,要求袁某甲、朱某莲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573000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笔借款未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被告袁某甲的个人债务,判决被告袁某甲偿还原告毛某乙借款本息,驳回原告对朱某莲的诉讼请求。毛某乙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袁某甲与朱某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约定为各自承担,但朱某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毛某乙知道该约定,亦不能证明毛某乙与袁某甲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袁某甲的个人债务,因此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朱某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遂改判:袁某甲、朱某莲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朱某莲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是:该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偿还的判断标准。第一,本案债务发生前,袁某甲与朱某莲2005年3月1日就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因此,2005年3月1日后袁某甲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不能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本案中袁某甲的借款,有证据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2014年袁某甲在离婚后先后三次向毛某乙签订还款承诺保证书,均以个人名义签订,而毛某乙也予以接纳。第四,毛某乙提起本案诉讼时开始仅起诉袁某甲,8个月后才申请追加朱某莲为共同被告。

2018年12月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2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9年4月1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3民再12号判决,认为原二审有误,应予纠正,遂撤销本案原二审判决,维持麒麟区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较为复杂,其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历经多次修订完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的标准过于原则化,适用过程中也产生不少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经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该“答复”在复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后,补充规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这一答复应当成为本案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了重要修订。对于本解释颁布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下发的《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新解释颁布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如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该案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颁布前人民法院对夫妻一方“被负债”作出错误裁判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接到监督申请后,一是细致查明事实。云南省、曲靖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协力,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研判,调查核实了大量证据,查明了袁某甲有赌博行为、朱某莲与袁某甲长期分居、朱某莲未与袁某甲共同借债等情况。上述证据与原审中的客观事实相印证,能够证实本案中袁某甲的个人举债确实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细致梳理,对婚姻法颁布后人民法院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政策进行了充分研究,形成了符合法理、切合实际的承办意见。此后又在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案件片区讨论会上研讨本案,承办意见获得绝大多数参会同行赞同,形成民事检察部门一致共识。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与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审监部门加强沟通,在作出再审裁定、案件处理方式等方面争取人民法院支持,促成案件改判,使本案最终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民事监督领域的重要作用,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恢复了个案司法的公平公正,有很强的倡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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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保护案

朋友圈中发现线索 检察监督惩恶父——唐某奎故意伤害案

案例

【基本案情】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偶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有人发出一张继父对孩子进行殴打的照片。该名检察官立即与案发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照片中的继父系犯罪嫌疑人唐某奎,殴打的孩子系其继子。该名检察官于2019年2月8日就该案向会泽县公安局提出立案监督,会泽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1日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奎为教育继子寸某强(男,又名唐某福,2012年2月3日生),用双折的铁线殴打寸某强的背部、屁股等多处部位,致使寸某强身体多处损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寸某强损伤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唐某奎于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6日起诉到会泽县人民法院。唐某奎被逮捕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认罪悔罪、取得了继子生父、外公外婆等人谅解,并配合变更了继子的抚养权,加之唐某奎系残疾人,有四级残疾证,眼睛高度近视。2019年5月29日,会泽县人民法院认定唐某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目前微信成为普遍适用的一种交流工具。承办人作为一名检察官,随时随地把法律监督职责放在心上。在工作之余,偶然在微信朋友圈内看到一张图片,凭着检察官的专业知识和心系未成年儿童的大爱情怀,敏锐地察觉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积极作为,立即联系事发地派出所,亲自到场核实。核实情况之后立即向公安局提出立案监督,运用法律武器帮助受殴打的儿童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儿童成长的保护和关爱。在办案之外,承办检察官还到孩子家中走访了受害人的亲属,了解了孩子的家庭情况,对家人存在家庭暴力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对不和谐的家庭关系进行了劝解,力争孩子后期成长的生活环境能够更加安全,体现了法律的温情。这些做法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积极作用,成为保障儿童权益的又一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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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阶段学生权益保障案

保障学生营养餐安全 检察建议起作用——孟连县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景信乡人民政府怠于履行职责案

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日,孟连县景信乡朗勒小学发生一起20名学生不同程度呕吐、腹痛、腹泻、72名学生疑似发病者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孟连县教育局接到景信乡朗勒小学出现20名学生呕吐、腹痛、腹泻的报告,按照应急处置机制相关部门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并对此次食物源疾病事件展开调查。经查,此次食物源疾病系孟连县天生祥超市供应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餐鸡蛋糕中携带的蜡样芽胞杆菌所致。孟连县天生祥超市在供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工作中存在着未按食品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加工、运输、储存等问题。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事件通报后,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摸排情况。发现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与学校、供餐企业并未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在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监管工作方面存在短板;相关单位对营养餐的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负有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存在着怠于监管职责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五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等规定,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教育局、景信乡人民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9日向孟连县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景信乡人民政府发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检察建议,并和这些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多次参与事件整改相关会议,引导及督促相关部门从控制病情、责任追究、患病康复、家属安抚、隐患排查等方面进行整改。及时掌握事件处置过程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了孟连县景信乡朗勒小学学生食物源疾病事件妥善处置。

【典型意义】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同时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注青少年儿童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的发展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是一项立足儿童发展的有效举措,其贯彻执行离不开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孟连县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较为滞后,居民多为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的推出,无疑是保障农村学生完成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

该案损害了学生身体健康的同时,反应出孟连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餐供应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威胁着广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公共利益。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职能、密切结合当地实际,从保护农村学生、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亮出了“督促食品安全、关爱农村学生”的重要名片,针对特定领域提出了操作性、可行性、针对性较强的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促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学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检察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纷纷对督促的内容做出相应整改与落实,对检察建议做了实质性的回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有效促进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营养餐保障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儿童的成长及教育环境,为农村学生完成义务教育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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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吴某某强奸案、撤销监护权一案

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因怀恨其妻子汤某某有外遇,于2016年9月份开始强行与其女儿吴某在租住的出租房内以及其他不同的地方发生性关系,导致其女儿吴某怀孕,后至2017年8月11日,被害人吴某怀孕的事实无法隐瞒,被其家属发现,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吴某所怀胎儿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所引产胎儿生物学父母的亲权指数为7.08×10。后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件发生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了解被害人及其家人近况,得知被害人的母亲汤某某携被害人吴某及哥哥已离开家,现租住于昆明市某大学内,三个人一起在一家餐厅打工,被害人吴某现已辍学,且情绪低落,不愿与人沟通交流,其母亲汤某某同意对其女儿进行心理方面的救助。同时,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为被害人吴某及其家庭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分别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离婚诉讼及撤销监护权诉讼。被害人吴某及其母亲汤某某提出的诉求均得到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考虑到被害人吴某今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还为被害人吴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且创新工作方式、为吴某联系了一家技能学校,把司法救助金设立为吴某的教育基金。吴某现在已经完成在技能学校的学业,有了一技之长,能够顺利适应社会新生活。

【典型意义】

被告人吴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我国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决心。

本案中,被害人年纪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其父亲侵害后,没有及时告知家人,导致此后多次被侵害并怀孕。本该在父母的疼爱下成长,却遭受了如此痛苦的经历,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均造成了巨大伤害,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本案中显得尤为重要。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后,不仅主动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庭近况,还为其家庭申请了法律援助以及为被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不仅解决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困境,也让被害人及其家庭体会到了来自社会的关怀和温暖,这对被害人重拾信心,尽快适应社会新生活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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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检行而不辍

2021,我们未来可期

云南省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原标题:《两会 · 实干 | 这些案子办得真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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