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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检察 | 六万元卖掉亲生儿子—永泰县检察院支持剥夺父母监护权
这起亲生父母以6万元出卖子女的案件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林某宾、林某兰、林某金等六人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4月向永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5月,永泰县检察院鉴于林某宾、林某兰系偶犯、初犯,且在该案中仅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决定对林某宾、林某兰不起诉。
结案后,为了确保涉案儿童的利益
永泰县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督促其向永泰县法院提起
撤销监护权诉讼
永泰县民政局审查后认为
被申请人林某宾、林某兰符合撤销其监护资格的情形,依法向永泰县法院申请撤销涉案儿童林某轩法定监护人林某宾、林某兰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向永泰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2021年1月,永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宾和林某兰作为林某轩的法定监护人,两人与林某金将林某轩出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林某轩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支持永泰县民政局撤销林某宾、林某兰对林某轩监护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目前,该案已由永泰县法院受理立案
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樟检在行动
本案为永泰县民政局提起的首个申请支持其撤销监护资格案件,自永泰县检察院受理该案至作出支持决定,历时14个月有余。虽检察官们无时不刻不心系打拐解救儿童。
一方面,面对部分民众提出疑虑:既然收买方家庭条件优越比起孩子的原生家庭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什么不让被拐儿童继续留在收买家庭抚养与生活?检察官与民政局共同释法说理依法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检察官与永泰县民政局的多次沟通、协调,及时跟进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及适用法规的变动情况,适时向民政局移交法律文书,督促民政局依法履职。
2020年12月,永泰县民政局向永泰县检察院移交该案的所有申请材料,永泰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作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永泰县民政局的监护权撤销申请。
如何实现被拐卖(骗)儿童利益最大化
被亲生父母贩卖的儿童被解救之后
如何安置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儿童工作智库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指出:
一方面,如果儿童被拐卖时年幼的,收买家庭善待孩子,为其提供了正常的照料、关心和培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的,儿童与收买家庭产生了亲情和心理依恋。解救之后,将被拐儿童强行带离收买家庭,儿童的心理和情感都将经受严重挫折;有部分儿童甚至不能与收养人、亲生父母建立起正常的亲密关系。
另一方面,若将被拐儿童继续留在收买家庭抚养和生活,则意味着对拐卖儿童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妥协、纵容,不仅使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行动成效“付之东流”,而且还会让收买家庭和百姓产生“收养既成事实,政府不会带走孩子”的错误认识,不利于从源头上阻断这类犯罪。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以实际行动诠释着
“用忠诚铸就检徽,为青春保驾护航”
的未成年检察工作理念
永泰县检察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标题:《永泰检察 | 六万元卖掉亲生儿子—永泰县检察院支持剥夺父母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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