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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 松原市中院、长岭县政府、长岭县法院 协力共化行政争议案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也是农民收入的来源。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最宝贵的财产,一亩、一垧,可谓寸土寸金。妥善化解农民间的土地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应尽之责。2021年1月6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携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岭县人民政府成功化解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长岭县光明乡村民徐某某与袁某某因相邻承包地产生纠纷。徐某某向光明乡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乡政府于同年6月作出〔2018〕18号《处理决定》,徐某某不服,向长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县政府作出〔2018〕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理由撤销了光明乡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2019年3月,光明乡政府作出〔2019〕18号《处理意见》,其主要内容除了文件名称不一致及未交待复议权利之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徐某某依旧不服,再次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县政府以该申请已超起诉期限为由作出〔2019〕第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0年6月,徐某某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光明乡政府作出的〔2019〕18号《处理意见》。受案后,承办法官赵瑞仔细研究案卷,熟悉掌握该案基本情况。
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徐某某诉讼请求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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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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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徐某某就与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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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以案件属权属争议
不属民事诉讼主管为由
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不服长岭县人民政府
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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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两级府院齐联动
1月6日,我院院长陈岩牵头召开府院联动协调会,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永学、行政庭庭长薛静波、立案庭庭长刘甲,长岭县人民政府、光明乡政府相关负责人应邀参加,就徐某某与袁某某承包土地纠纷案件、徐某某诉长岭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召开专题协调会,通过相互交流的方式,与会成员畅所欲言,共同分析矛盾根源,研究化解矛盾的途径方法,旨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牵牛要牵“牛鼻子”
会上,两级法院相关负责同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鲜明指出我院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该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又充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双方纠纷实属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只有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争议问题。
最后,在市中院及我院领导、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大家达成了一致意见:市中院动员徐某某撤回对县政府的行政诉讼,光明乡政府撒销自已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市中院将徐某某诉袁某某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案件予以撤销,指令长岭法院实体审理,促进矛盾纠纷根源性化解。
该案件的成功化解,只是长岭法院府院联动工作的一个缩影。日后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统筹行政机关组织优势和人民法院专业优势,加强行政审判部门与政府间的沟通与交流,不断提高府院联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府院联动机制运行效能,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供 稿:李冬冬
排 版:张佳红
原标题:《府院联动! 松原市中院、长岭县政府、长岭县法院 协力共化行政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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