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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获23.6万国家赔偿

红星新闻
2021-02-10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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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2月10日消息,备受社会关注的张志超、王广超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2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王广超的国家赔偿委托代理律师刘志民处获悉,王广超于2月10日下午1时47分收到国家赔偿款23.6万元。

刘志民表示,继张志超于今年1月26日获得国家赔偿后,王广超的国家赔偿款也在春节前到位,这既表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是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有力说明。

王广超2月10日下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于国家赔偿的钱,自己更看重恢复名誉。他坦言,法院的人原本告诉自己国家赔偿款可能要年后才能到,没想到今天收到了。

2020年1月13日,宣告无罪的王广超(左二)、张志超(右三)与律师团队走出法院

当问及如何使用这笔国家赔偿款时,王广超表示还没想好。“我现在在南方帮别人开车,一直希望能买一辆属于自己的货车,这笔钱买个货车可能还不够。”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而同校学生王广超“包庇”了张志超的犯罪行为。

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代理律师们调查发现,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力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例如,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等。

王广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刘志民介绍,王广超于2020年7月2日向临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当时提出的赔偿请求一共有5项,分别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35232. 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偿因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84万元(按照每年少挣6万元,自2006年至2020年计算损失期间);赔偿申诉维权交通费10万元;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上各项费用合计 3075232.5元。

刘志民还介绍,经与法院协商,王广超主动放弃了因耽误接受良好教育致使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赔偿申诉维权交通费等赔偿事由。“为王广超恢复名誉比其他事情都重要,他也不想在案子上多纠结,希望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2021年1月15日,临沂中院作出决定,向王广超支付国家赔偿金23.6万元。

(原题为《春节前到位!山东“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获23.6万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柴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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