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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2-10 19: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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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销售、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大力改善环境和空气质量,提升文明程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实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全县全域全时段常态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双禁”工作责任主体,要组织发动村(社区)力量,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通告》,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双禁”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承德生态环境滦平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供销社和宣传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禁售禁燃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承德生态环境滦平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查处外,还要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六、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视情给予2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110(公安)、0314-8582510(应急管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12月23日《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滦政〔2020〕183号)同时废止。

滦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来源:滦平公安

原标题:《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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