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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速转】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去库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任丘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全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品。
二、全市广大市民一律不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存有烟花爆竹的要主动上缴,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免职、开除公职。
四、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对履责不力、失管失控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属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市政府将视情况给于举报人奖励。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沧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执行。
八、任丘市原有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公安局) 0317-3337552(公安局)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原标题:《【最新速转】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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