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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守护头顶的净空?从751起高空抛坠物中寻找答案|有数

2021-02-23 18: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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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湃客·有数”栏目独家作品,版权所有,任何媒体或平台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哐当。一个铁球从天而降。

婴儿车里没有了哭声。当晚,女童离世。

这是2016年11月的悲剧。四年过去,依旧没有找到凶手。一审法院判决121户业主共赔偿三十余万,部分被告不服,于是上诉。

这样的悲剧从未休止。2017年4月,武汉市一老人被脱落的混凝土块砸中,被发现时已身亡。2018年4月,湖北省三岁男童被空中坠落的玻璃碎片砸中,抢救无效身亡。2019年7月,某未成年人从7楼推落一灭火器,导致一楼邻居被砸身亡。2020年6月,深圳一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抢救无效身亡。众多令人既咋舌又悲痛的案件迫使我们思考:高空坠物离我们有多近?危害有多大?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我们是否还能无忧无虑地走在蓝天下?

我们以“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中检索了近十年间(2011年1月-2020年11月)的751起相关案件进行分析,希望从中找到答案。

悬在头顶上的“通病”有多痛?

城市越来越高了。作为城市化进程中醒目的里程碑,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城市拔地而起。高空抛坠物问题随之而来,成了“城市化通病”。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李志刚在接受人民日报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高层建筑越多,高空坠物就越呈现出高发态势。高空抛坠物相关案件的数量在近十年间总体呈上升趋势,自2013年起数量激增,这与中国城市正处于快速“垂直”扩张进程的现状密切相关。

在法律实践中,抛物和坠物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人为因素导致,比如由于操作不规范、不小心等因素将物体碰落导致坠落;后者则是非人为因素导致,比如由于年久失修、破损、脱落等导致的户外搁置物、悬置物、建筑构件等坠落。两种行为性质不同,法律的判处规定也不同,高空抛物入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现实情况中,抛物事件发生的频率远小于坠物。在我们检索的年限中,高空抛物的案件数量也低于高空坠物的案件数量。此外,还有一部分案件系不明抛坠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审判过程更为复杂。

从下图可以看出,高空坠落的物体五花八门。

坠落的物品中,最常见的是建筑装修材料、窗门玻璃、墙体附属物、水泥砖块等,部分源于建筑物年久失修,部分源于施工事故。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麻将、自行车、冰溜子、水果、猫狗宠物——一切皆可从高层呼啸而至。一旦开始自由落体,它们的身份只有一个——伤人的凶器。无论有意无意,是抛物还是坠物,每次坠落都是一次无差别伤人,暗示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淡薄和管理的疏忽大意,从天而降的不只是天灾,更是人祸。

当人体的脆弱部位受到高速运动物体冲击,哪怕再小的物件也会产生极大的破坏力。以央视新闻的高空坠物杀伤力测试结果为例,一枚30克的鸡蛋若从4楼抛下,会把人头顶砸出个肿包;从18楼抛下,会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则可能导致人当场死亡。在明确有伤害鉴定结果的文书中,超过80%的受害者伤残等级在八级以上(包括死亡)。坠落物从上方袭来,暴露的颅脑部位最易受伤,其次是肋骨和面部。

通过计算每一起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审判的历时时间,我们可以看出,仅有不到一半的此类案件能够在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内结束审判,约55%的案件审理时间超过三个月,在本次统计中审判日期最长的达1330天。在这些案件中,具体侵害人不明、坠落物归属难定、受害人治疗过程复杂等,都是造成时间跨度大的原因。

2013年发生在吉林的一起冰溜子坠落致人当场死亡案件中,由于伤人致死的“冰溜子”难以定性,在一审和再审中,受害者家属并没有获得赔偿。原告持续打了5年的官司,终于,在2019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撤销之前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迟迟未到的正义和动辄十几万的诉讼费都足以令人心力交瘁。

频发的偶然背后,一定潜伏着某种必然。一句“小概率事件”拦不住越来越多的飞来横祸,宽慰不了每天行走在高楼大厦间的你我。高空坠物的普遍性和高危性,都在呼唤着一个应对“意外”的方案。

谁为高空坠物买单?

如果不考虑现有的法律法规,仅从“高空坠物”本身来看,“应该由谁买单”的问题答案很简单。除了来自外太空的陨石或者飞行器外,其他的坠落物均有管理人或所有人。如果高空坠物对他人造成身体、物品或心理损害,其管理人或所有人理应为之买单。

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开发商、住户和雇主,常常出现在被告席。判决时,最大的问题是坠落物的确定和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

坠落物体归属不明、物体坠落位置不确定、侵权行为证据缺失都会导致侵权人认定的困难,坠落物体本身也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确定。另外,侵权现场被破坏等突发状况也会加大案件审理的难度。

实际上,侵权责任人难以认定是我国法律法规在迭代和进步的过程中长期力求解决的问题。

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高空抛坠物的责任应由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抛坠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在这一法规的指导下,受害者,或者说是原告,必须在提供证据证明坠落真实发生、坠落对其造成伤害的基础上,进一步证明被告是坠落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即侵权行为人。但是,正如判决疑难点所呈现的,侵权行为人往往难以认定。对受害者而言,这一认定更可能因为不了解、没有渠道了解而更加艰难。

因此,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发展了《民法通则》,将侵权责任人难以认定的案件单列出来,成为第八十七条。这一法条规定,侵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这本身是立法的重大进步,却引发了司法上的问题——原告在无法锁定被告人时,可能将所有相关责任人,例如整栋楼的业主都告上法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可能因为将案件直接归为“侵权人不明确”这一类可以免去艰涩困难的侵权人认定过程,而选择直接按《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草率处理。至于各住户,由于难以证明自己不是那“唯一”的侵权人,他们只能被迫赔偿。换句话说,《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在某种程度上豁免了某些法官的草率审判,将对受害者的不公转化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不义。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将此类行为称为“真正的‘株连’”。

即便只是在法庭上,与高空抛物坠物有关的案件也十分容易引发争议。每一例高空抛坠物案件,都可能成为一场翻来覆去的拉锯战。

751起案件中,不服一审提出上诉的案件有86起,其中有7起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赵小华等与李井龙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这起案件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最后发回原法院重审。

撤销民事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这一问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文简称《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期望从源头根治司法上的纰漏。

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除了继承《侵权责任法》和保留《意见》重点外,还进一步扩大了高空抛物、坠物案的相关主体。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负起责任,“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另一方面,在立法中一直被忽略的物业部门的责任也更加明确——“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证据获取方面,受害者和法院可能同样“外行”。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长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民如果惨遭高空抛坠物伤害,应该立即报警,通过公安部门找到侵害人,同时联系律师,进一步取证。《意见》中指出,法院“要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也就是说,遇到证据问题,受害者和法院应该尽所能向专业人士、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在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和不断完善的司法体系的保障下,遭遇高空坠物的维权途径和高空坠物案的归责原则逐渐明晰:受害者及其家属在案发当下应立即报警、急救,留待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收集证据。之后,受害者和家属应委托律师,收集抛坠物事件发生和受害者被伤害两方面的证据。法院在立案审理后,应联合公安部门尽力查找唯一责任人。如果找到唯一责任人,责任人需要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唯一责任人“隐形”,所有相关责任人要举证自己不可能是责任人,否则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长久看来,这种“一人侵权,所有人为之买单”的归责原则虽然可能会被诟病“不公”,却是一种对不幸的分担。另外,他认为,这样的归责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以儆效尤。

怎样守护头顶的净空?

除了“所有人买单”的归责原则之外,法律法规也在着手预防故意高空抛物的犯罪。《意见》中规定,对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根据具体情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为解决此类突发事件纠纷祭起了法律利剑,为守护好公众头顶上的安全搭起了一张防护网。

另外,利用技术手段追责也能对高空抛坠物行为起到威慑作用。2019年,浙江杭州一小区安装了47个全部朝上的摄像头,以监测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

今年8月初,重庆市杨家坪步行街也试点采用“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新技术支持下的“瞭望者”能对高空抛坠物实现智能抓拍,并精准标出物体掉落轨迹。据九龙坡区警方介绍,自本系统上线以来,该区域玻璃顶棚上掉落的垃圾明显减少。这样的行动虽显“笨拙”且涉及到隐私暴露,但却得到了附近小区大多数住户的支持。可见,在预防高空抛坠物时,适当的隐私暴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高空抛坠物并非玩笑,而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大事。

但从最近十年间的案件来看,故意抛物事故较少,大部分是意外坠物。法律的惩戒和技术的支持只能是对故意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防止意外坠物的发生。所以,还需要从城市规划和建筑本身下手。

从城市规划上讲,道路和建筑物之间距离过短,会直接导致高空坠物事件的多发。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给出了明确规定:居住区道路边缘距离建筑物最小距离为5米,小区路边缘距离建筑物最小距离为3米,组团路及宅间小路边缘距离建筑物最小距离为2米。把道路和建筑物隔开后,还可以用绿化带设置隔离区,防止行人在隔离区内穿行,保障其安全。

除了故意抛物外,绝大部分悲剧的起源都逃不过一条疏忽大意。疏于检修的外墙装饰,可能命中经过的每一个人;家家户户随意摆在窗台的零碎杂物,都是悬在他人头顶上的隐患;不戴安全帽进入工地、心怀侥幸忽略警示牌,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减少意外的发生,需要每个人把有意的思考扩大一圈,将原本疏忽大意的细节,纳入顾虑的范围之内。

高空坠物是恒久的难题。在理论层面上,法理和人道不能两全;在具体实践中,公平和正义亦难取舍。

除了最应该被批判的故意抛物者、疏于管理的物业和住户外,所有人都是受害者。或许有人对无辜被砸的受害人充满同情,或许有人对“全员买单”的归责制度颇有微词,或许有人对无处不在的监控录像难以忍受,但现实生活永远没有什么万全之策。

更合理的设施、更完备的制度、更有安全意识的国民,我们如此期盼着。

数据说明

数据来源:聚法案例、慧科新闻搜索研究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8版

数据统计时间: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22日

数据处理:

1、以“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为检索词在聚法案例中搜索,得到从2011年至今的2664篇裁判文书。去除相似标题和内容后得到751篇裁判文书,以折线图进行可视化呈现。

2、751起事件中除去不明坠落物体,共有654起明确提到坠落物体的事件。按照物体类型,对坠落物体进行分类统计,以坠物图进行可视化呈现。

建筑装修材料、建筑垃圾指的是水泥、石膏、油漆桶、钢管、木板、塑料板、工布卷等。

脱落墙体、砖块指的是砖块、水泥块、石块、碎石块、外墙、外墙砖等。

玻璃窗、玻璃制品、碎片指的是窗户玻璃、门玻璃、采光玻璃、碎玻璃、玻璃杯、罐等。

生活垃圾、垃圾桶、垃圾袋指的是废纸箱、包装壳、烟头、骨头、垃圾桶、塑料瓶、避孕套等。

室内用品指的是砧板、菜刀、灭火器、调味瓶、行李箱、漏斗、胶水、麻将、冰箱贴、茶杯、抽屉、吃面大碗、弹珠、地毯、佛像、洗衣液、钥匙等。

屋顶及附属物指的是彩钢瓦、防雨油毡、瓦片、太阳能热水器等。

外墙附属物指的是排水管、空调部件、牌匾、外墙装饰灯等。

自然物指的是桃子、苹果、树枝、冰、冰锥、雪等。

室外用品指的是晾衣架、竹竿、花盆、蜂窝煤等。

施工工具指的是起吊架、空斗车、混凝土斗、撬杠、手锤、手钳、螺丝刀等。

道路坠物指的是广告牌、三角铁、霓虹灯、隔音板等。

安全护栏指的是栏杆、护栏、安全网等。

宠物指的是狗。

交通工具指的是自行车。

3、751起案件中,共有425起案件造成人身伤害,其中343起案件在文书中详细描述了受害人伤势。按照人体部位,对伤势进行分类统计,同一受害人可能受多处伤害,最终以人体图进行可视化呈现。分类统计参考的关键词如下所示。

颅脑:颅脑、颅骨、头部、头皮、顶骨、颅内、颅底、顶叶、枕骨等;脊柱:椎间盘、椎骨、脊髓、颈椎、胸椎等;手臂:上肢、前臂、桡骨等;面部:面部、上颌、牙齿等;腿部:下肢、股骨、髌骨等;肩部:肩胛骨、肩部等;胸部:肋骨、胸部等;内脏:肺、肾、脾等;眼睛:右眼、双眼、左眼、玻璃体等;脚部:脚踝、脚腕等;颈部:颈部、锁骨等;手指:中指、拇指、食指等;口腔:牙齿等;耳部:左耳、耳聋等。

4、751份文书中共有512份同时具有案件受理时间和最终审判时间,以时间为节点,精确到年和月,以弦长图对每起案件的受理时间和最终审判时间进行可视化呈现。

5、751起案件中,共有31起案件存在疑难点。按照具体描述,对存疑点进行分类统计,分为侵权行为人不明、坠落物不明、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其他四个类型,以气泡图进行可视化呈现。

参考文献

[1] 麻昌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J].法学论坛,2010,25(02):25-29.

[2] 周永坤.高楼坠物案的法理分析——兼及主流法律论证方法批判[J].法学,2007(05):48-57.

[3] 王志远,邹玉祥. 高空抛物、坠物:刑法该如何应对[N]. 检察日报,2019-09-02(003).

[4] 曹波,文小丽.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司法认定规则——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8(03):94-103.

[5] 王祉懿.高空坠物问题的法律研究[J].法制博览,2019(33):101-102.

[6] 刘怡辛.对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法规的思考——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54条的审视[J].法制与经济,2020(03):75-76.

[7] 高佳.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02):370-371.

[8] 齐云.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制研究——从罗马法、近现代民法到我国《侵权责任法》[J].西部法学评论,2017(02):55-69.

[9] 李晨.城市住宅高空坠物的建筑设计原因分析[J].城市问题,2005(06):82-86.

注:4幅小标题插图来源于网络。

文:申屠泥  冯淙萱  张涵博  王梦丹  热依娜

指导老师: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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