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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撞”了奔驰车,被威胁“私了”​?小心被下套了 ​

2021-02-22 20: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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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在交通事故中

是一种普遍的处理方式

双方确认彼此损失

然后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但是,在某些不法分子眼中

却成了谋取不义之财的手段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小陈、小花驾驶奔驰轿车在东莞、深圳、成都、肇庆高新区等地多次通过制造虚假交通意外的方式,威胁、要挟、勒索被害人,从中获利。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小陈、小花和案犯小宋再次驾驶奔驰轿车在肇庆市高新区大旺珠三角环线高速张洞立交路段,用事先电脑合成的奔驰轿车前挡风玻璃被被害人小勇驾驶轿车压到的石头飞溅撞坏的音像视频,欲敲诈勒索被害人小勇时被民警发现,在案犯小宋下车时将其当场抓获,被告人小陈和小花见状则迅速驾车逃离。

后于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小陈在其老家高州市被民警抓获;6日,被告人小花在东莞市被民警抓获。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20〕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陈、小花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小陈、小花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小陈、小花以暴力威胁、要挟等其他手段,在东莞市长安镇、深圳市宝安区、四川省成都市、肇庆市高新区等地结伙作案,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小陈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四会法院审理查明

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四会法院认为

被告人小陈、小花的行为

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小陈、小花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处以罚金20000元、1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返还被害人钱财。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陈和小花

等经常纠集在一起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多地多次结伙实施

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普通市民被敲诈勒索

也选择了忍气吞声

才给了这样的恶势力团体生存的空间

四会小法呼吁大家

面对黑恶势力

一定要勇于举报,勇于提供线索

只有共同努力

才能营造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四会市人民法院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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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撞”了奔驰车,被威胁“私了”​?小心被下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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