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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法院审结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近日,端州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对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这是端州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案情回顾
张某、王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2006年生育女儿张某某。2013年张某与王某经端州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张某某跟随王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女儿张某某生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期间,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单据各自负担50%。
今年1月,原告张某以被告王某自离婚后至今一直不配合其探望女儿为由,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庭后,法官征求张某某意愿,其表示经事前联系,每月可以让父亲探望两次,具体探望时间要视学习情况确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探望权纠纷。依据《民法典》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确认原告主张探望权于法有据。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原告张某有探望张某某的权利,被告王某有协助的义务,在不影响张某某的学习和生活,以及王某工作和生活的情况下,经事前联系,原告张某每月可探望张某某两次,每次半天以内,实际探望时长及地点尊重张某某意愿,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一般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尽量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伤害。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因女儿探望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以致产生纠纷。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积极引导孩子父母双方从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处理探望问题,并征询了孩子本人的意愿,在不影响张某某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判决支持张某的探望权请求。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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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端州法院审结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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