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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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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此令:
一、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公历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灭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野外吸烟、烧秸秆、燎地边、烧灰积肥、上坟烧纸、燃放爆竹祭山、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以及焊接、切割金属等危及森林安全和造成大气污染的生产性作业行为。
三、加强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各类入山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森林管护人员检查。
四、各相关单位要坚持24小时森林防灭火值班制度,落实扑火设施、设备保障,确保防灭火需要。
五、森林管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六、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七、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上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扑救。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八、违反此令者,一律从重给予处罚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九、此令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顺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编 排:冀 正
编 辑:王志杰
原标题:《顺平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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