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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是“护身符” 司法拘留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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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你拘留15日!.
2月19日,南溪区法院在执行一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运用司法拘留措施,促使该案执行完毕。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了协议,但刘某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肖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场履行义务,经核算,刘某还应支付肖某抚养费9712元,但刘某自称经济困难,拒不履行抚养费。因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按规定报告财产,为促使刘某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南溪区法院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15日。经对刘某进行核酸检测、尿检、调查近30天行程轨迹,完善相关手续后,成功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2月22日,因刘某认识到错误,家人积极主动代为履行支付义务,南溪区法院遂依法提前解除了对刘某的拘留,该案成功执结。
受疫情影响,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慎重采取司法拘留,对被采取司法拘留的人在常规检查范围内新增了核酸检测等项目,但并不等于不再实施司法拘留。疫情不是“护身符”,南溪区法院会继续适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促使执行到位。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原标题:《疫情不是“护身符” 司法拘留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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