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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研究,现就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赤峰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东至规划中环东路(清河路-卫星路),西至规划中环西路(大板路),南至铁南大街,北至规划中环北路(查干沐沦大街-规划二街)。
(二)其他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属地政府于2021年2月24日前依法划定,并自划定之日起立即执行。
(三)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
二、禁放时间
中心城区、元宝山区平庄镇、宁城县天义镇禁放区内禁放时间为每年的除夕至农历二月初二全天;其他旗县禁放区内禁放时间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禁放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均不得燃放,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的行为,各位市民要踊跃举报,公安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自觉带头遵守,全体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追求低碳环保生活方式。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管控规定,为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出贡献。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来源: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原标题:《赤峰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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