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释法】未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法治潍坊
2021-02-25 17: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澎湃号·政务 >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典型事故案例】东莞市中堂镇“2·15”较大中毒事故

2019年2月15日23时许,位于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村庙水路12号的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水调节池(事故应急池)清理作业时,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00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双洲纸业一车间污水处理班人员邹某等3人违章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的污水调节池内进行清淤作业。

经现场调查发现,双洲纸业污水调节池属于有限空间,相关人员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未对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硫化氢)浓度等进行检测;二是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且未对有限空间作业面气体浓度进行连续监测;三是作业人员未佩戴隔绝式正压呼吸器作业和便携式毒物报警仪。双洲纸业其他从业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的扩大,邹某等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不具备有限空间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能力,在对污水调节池内中毒人员施救时未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器具(气体检测仪,通风装备、吊升装备等)。

▲事故发生经过

莫某某,双洲纸业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莫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投入(检测仪、呼吸器等);未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等安全隐患;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魏某某,双洲纸业人事行政部经理,负责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吴某某,中共党员,双洲纸业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解析: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前提。同时,为了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发挥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作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程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既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和健康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客观需要。

本案例中,事故单位双洲纸业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的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并针对风险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在教育培训、作业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上都存在缺失现象,特别是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未能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有效投入,未能监督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最终,作业人员和救援人员因无知无畏,葬送了宝贵的生命,而企业相关责任人也因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下面是两则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7年4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原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常州市某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平车间现场噪声很大,而一线员工在作业期间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耳塞),企业也未能提供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耳塞)的记录台账。

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前完成整改,而当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26日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旧未给开平车间9名操作工提供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耳塞)。

最终,原武进区安监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17年5月25日新疆原伊宁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辖区企业过程中发现,伊犁云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职工刘凡某、刘某和马某3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原伊宁县安监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安全执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按规定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阅读原文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