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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拍卖房屋后恶意拆除部分装修 法院责令恢复并罚款1000元

2021-02-25 20: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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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鹿寨县法院对一起被拍卖房屋后恶意拆除部分装修的被执行人进行训诫,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其罚款1000元。

2020年 11月,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银行偿还房贷本金 42万余元及利息等费用,鹿寨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杨某位于鹿寨县鹿寨镇某小区的房产,欲将拍卖所得用于清偿银行的欠款。

房屋被破坏前装修原状

拍卖前,法院向杨某送达拍卖裁定书以及拍卖公告、迁出公告等材料,要求杨某及屋内住户配合法院完成拍照、看房、交房等工作,在期限内迁出已成交房屋,清空屋内物品前需向法院申报,并不得损坏房屋装修、结构、门窗、水电等设施。

2021年 1月 20日,杨某的房屋拍卖成交。2月 20日、21日,杨某及屋内住户未按要求向法院报备,在搬离房屋、清空屋内物品时拆除屋内一部分吊顶、橱柜门等装修,并造成屋内电线暴露,导致无法执行交房工作。

被恶意破坏后的房屋情况

2月 23日,鹿寨县法院执行局法官通知杨某来到法院,对其行为进行了训诫,责令其恢复原状。杨某对法院的训诫表示接受,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于次日请人对房屋恢复完毕。2月24日,法院根据杨某破坏恢复、认错态度等情形,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被执行人请人恢复房屋原状

拍卖是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之一。近三年来,鹿寨县院共拍卖 527件标的物,成交 210件,成交额 1.56亿元,标的物成交率 86.78%。杨某恶意破坏拍卖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极易造成恶劣影响,也不利于法院拍卖财产的成交,影响了生效裁判的权威。为此,鹿寨县法院对杨某作出了上述处罚。2月25日,杨某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了1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也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杨某对拍卖后的房屋进行恶意破坏,经法院训诫后,杨某承认错误及时恢复原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人民法院仅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杨某作出罚款的处罚。

原标题:《被拍卖房屋后恶意拆除部分装修 法院责令恢复并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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