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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 | 芒市出台两个“办法” 为市 乡(镇)两级换届保驾护航

2021-02-25 21: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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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市、乡(镇)两级换届工作信访举报问题办结效率,进一步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和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提升换届工作的政治性和严肃性。2021年2月24日,芒市在全州率先制定出台《芒市换届工作信访举报联查联办和快查快结工作办法(试行)》《芒市换届工作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

01

《芒市换届工作信访举报联查联办和快查快结工作办法(试行)》坚持从严从快、及时受理、快速反应、重点查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建立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直通车”,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受理、快办结,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名”“带病当选”。

——集中部门力量加大信访举报查核力度。

从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等多个部门中抽调专业人员组建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专门查核工作组,确保查核工作精准、有序、高效。

——信访情况实行“周报”“日报”制。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沟通联动。通过明确专责股室和专人负责信访接收、信息收集及沟通联动工作,构建全市“一盘棋”情报网。

——限期完成查核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一般性举报问题,从收到举报线索到办结不超过3个工作日;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可申请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

——双重把关,查核结果经得起推敲。

一般性举报问题,查核结果报告提交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审核,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后,移交市委组织部;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举报问题,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移交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意见建议,并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02

《芒市换届工作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是对市、乡(镇)换届工作期间澄清失实检举控告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性、操作性文件,旨在为清白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

《办法》规定

经查核认定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办法》明确

经评估应当澄清的,经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领导岗位,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以公开澄清的,必要时需呈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办法》要求

经查实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财产损失、责任追究或恶意干扰换届风气、破坏投票选举、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办法》强调

涉嫌诬告陷害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要采取强效、有力的方式追查检举控告人身份。按照检举控告人类别、案件性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大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引导、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维护依法有序的检举控告秩序。

《办法》原文:

芒市换届工作信访举报联查联办和快查快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市、乡(镇)两级换届工作选举信访举报问题查办效率,切实增强换届工作的政治性和严肃性,确保换届风气清明清正清新。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换届纪律要求,结合芒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市市、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期间,通过电话、信访、网络、短信和来访等方式向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以及各乡(镇)反映的有关换届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

第三条 为提升市、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期间信访举报查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构建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信访举报坚持从严从快、及时受理、快速反应、重点查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及各乡(镇)要密切配合、沟通联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好换届纪律监督工作。

第四条 换届期间,各相关部门接收的信访举报件凡涉及换届问题的均需报市委组织部知悉。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各乡(镇)要明确专责股室和专人负责信访受理、信息收集及互通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协同联动。

第五条 设立违反换届纪律问题专门查核工作组。明确由市纪委市监委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为查核工作组组长,对信访举报查核工作负责。查核工作组成员从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及各乡(镇)有关人员中抽调,至少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可以从其他市直部门中抽调增配人员。查核工作组设办公室于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等相关工作,市纪委市监委选派专人参与办公室工作。

第六条 换届期间信访举报情况实行“周报”“日报”制,视换届工作时间要求确定报告周期。各部门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报查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七条 查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收到举报线索的当日内,应进行初步分析研判,提出查核方案,报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意后,派出查核工作组开展查核。查核工作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核工作,形成查核结果报告。对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应当在考察任务结束前办结。对情节复杂、影响较大,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经批转可适当延长时限,最长延期7个工作日,并限时形成阶段性查核情况报告。

查核结果报告经查核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市纪委市监委。针对一般性举报问题,市纪委市监委应在收到报告当日内提交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后,移交市委组织部;针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举报问题,市纪委市监委应在收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移交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应在收到查核结果报告当日内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意见建议,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八条 举报线索查核形式可采取函询、面询、实地调查、查阅档案、委托下一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查核工作组办公室要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问题举报的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1.“每天一交办”。各相关部门对涉及换届问题的举报线索要自接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查核工作组组办公室,同时做好登记受理记录,便于追踪实时处理情况。

2.“三天一汇总”。查核工作组组办公室对于正在办理的换届问题举报案件,每三天要进行一次汇总检查,重点查看案件有无超时现象,如有应立即联系督促承办的查核工作组,跟进举报处理情况。对已经处理的举报,及时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研判。

3.“一周一督查”。每周五查核工作组办公室对一周以来的举报进行清查,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查核工作组,责令其做出书面说明,督促其加快查核进度,同时将每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

第十条 对实名举报件,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委组织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报市委主要领导;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对反映问题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反映线索不具体、缺乏事实依据的,应做好解释和备查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领导对当事人进行提醒谈话;对不实举报、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的,按照《芒市换届工作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和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应就有关举报件、查核材料及相关附件进行单独登记,专档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查阅、复印、外借。确有需要查阅的应严格履行查档程序。

第十三条 为确保“联查联办”“快查快结”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巡察办、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审计局及各乡(镇)应加强联合协作,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进行严肃通报批评。对责任不实、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要严格履行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凡参与换届期间信访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保密承诺;凡与被举报对象存在近亲属和利益关系的,应当严格回避,对隐瞒不报者,严肃追究其责任。对工作失职失责或故意泄露举报内容的个人及相关负责人,市委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芒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芒市换届工作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和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期间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认真做好州(市)、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云换届办[2021]1号)要求,结合芒市换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受到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的党员、干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问题、维护合法权利、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第三条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责任追究或恶意干扰换届风气、破坏投票选举、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和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二)坚持审慎稳妥,严格审批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和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遵守保密规定。

(三)坚持分工协作,强化部门联动。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举报反映问题类别,分级分类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和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章 失实检举控告澄清

第五条 经查核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期间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查核的;

(二)失实检举控告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澄清的。

第七条 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

(一)书面澄清。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单位党委(党组)。

(二)当面澄清。对澄清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召开会议,予以澄清。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且在一定区域或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五)其他方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其他澄清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第八条 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被检举控告人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以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被检举控告人可提出书面澄清申请,经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经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启动澄清程序。

第九条 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的意见,尊重其意愿,并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

采取会议澄清的,可视情况邀请失实检举控告中涉及的其他单位、人员或者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主要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澄清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承办部门为乡(镇)、街道、农场纪检监察机构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报备。

第十一条 澄清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可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引导。可选取办理质量高、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体现鲜明导向,激励担当作为。

第三章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恶意举报、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

有关部门在市、乡(镇)换届工作期间收到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或问题线索,要及时互通信息,提出办理建议,报经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检举控告人类别、案件性质等因素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在换届期间,部门移送、监督检查、换届纪律督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市委组织部初步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报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批后,移交市纪委市监委等相关部门开展初核和查定工作。

第十六条 在处理检举控告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检举控告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由市纪委市监委负责查处,市公安局配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州管及以上干部的,报送上级纪委监委和组织部。

(二)检举控告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由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部门移送市公安局查处,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促市公安局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经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等部门调查核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的,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予以了结,办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经调查核实,虽检举控告问题不实,但检举控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陷害他人的嫌疑,属于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知偏差、情况了解不实等原因致使检举控告内容失实的,属于错告。对于错告,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认定属于诬告陷害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诬告陷害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诬告陷害人为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规,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诬告陷害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工作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形,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党委(党组)或单位,抄送市委组织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以及本人宣布。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被诬告陷害人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于因此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由机关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诬告陷害人对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宣传部门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引导、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维护依法有序的检举控告秩序。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报州纪委州监委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应当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按照《芒市换届工作信访举报联查联办和快查快结办法(试行)》规定,快速反应、优先受理,及时有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芒市先锋

原标题:《换届 | 芒市出台两个“办法” 为市 乡(镇)两级换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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